1.工伤骨折在家恢复期护理费支付分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若未经确认,通常用人单位负责护理。若未安排,需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3.关键点在于是否经委员会确认及单位护理安排。
工伤骨折在家恢复期护理费的承担分不同情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若未作确认,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则需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明确自身护理需求等级,保障权益。
2.用人单位要积极履行护理责任,未安排护理时按标准支付费用,避免法律风险。
3.双方应了解当地关于护理费的政策和标准,确保合理合法处理。
结论:
工伤骨折在家恢复期是否有护理费,取决于是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以及单位安排护理的情况。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获付生活护理费,按生活不能自理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支付。若未作相关确认,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则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工伤骨折恢复期护理费问题相对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获得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支付。
(二)若未作相关确认,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则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分析:
(1)工伤骨折在家恢复期护理费的支付情况需根据是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区分。若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为标准支付。
(2)若未作相关确认,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则要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提醒:
工伤职工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不同单位对护理安排和支付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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