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主张对方公私账户混用的一方,要积极收集证据。可以向银行申请调取相关银行转账记录,查看公司账户与股东或其他个人账户之间资金往来情况;也可以查阅公司财务账目,从中找出能够体现资金随意流转、界限不清的凭证。
(二)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公私账户混用,此时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股东可以提供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公司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还可以展示公司与自身资金往来的合理说明和用途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一般民事诉讼中主张对方公私账户混用,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公私账户混用致人格混同,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若有人主张对方公私账户混用,就需要拿出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目等证据,来证明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随意流转、界限不清。但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里,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当债权人认为一人公司股东公私账户混用,让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时,股东要自己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是独立的,做不到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清楚如何举证或应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一般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一方主张对方公私账户混用,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像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目等,以此证明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随意流转、界限模糊。
(2)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举证责任规则不同。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公私账户混用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时,股东需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不然会面临不利结果。
提醒: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主张公私账户混用要积极收集证据;一人公司股东要注意保存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案情不同处理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1.一般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主张对方公私账户混用,主张方要承担举证责任,需拿出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目等证据,以此证明公司账户与股东或其他个人账户资金随意流转、界限不清。
2.而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举证责任倒置。当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公私账户混用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时,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不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解决措施与建议:在一般诉讼中,主张方应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股东平时要做好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管理,留存好能证明财产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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