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效力需综合判定,并非必然无效。股东会决议效力有有效、无效、可撤销与不成立四种情况。
2.若伪造签名使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且违法,该决议无效。
3.若因伪造签名致使决议程序有瑕疵,像未通知部分股东参会,此决议可撤销,股东能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4.若伪造签名让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如无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决议不成立。
解决措施和建议:股东发现签名被伪造,应先核查决议内容和程序,若认为决议效力有问题,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法院判定决议效力。
法律分析:
(1)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有有效、无效、可撤销与不成立四种情况。当签名被伪造且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比如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且违反法律规定,决议是无效的。
(2)若因伪造签名致使决议程序出现瑕疵,像未通知部分股东参会,这种情况下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3)要是伪造签名让决议缺少成立要件,例如没有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决议则不成立。总之,签名被伪造时,不能直接判定决议必然无效,要结合决议内容、程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提醒:当遇到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时,需及时关注决议效力情况,若认为决议效力有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一)当遇到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情况时,如果怀疑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决议无效。
(二)若认为是决议程序存在瑕疵,比如未通知部分股东参会等,股东要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及时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三)要是发现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像没有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决议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签名被伪造,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无效。股东会决议效力有有效、无效、可撤销、不成立四种情况。
2.若伪造签名让决议内容违法,比如滥用股东权利损人利己,决议无效。
3.要是伪造签名使程序有问题,像没通知部分股东参会,决议可撤销,股东六十天内可请求法院撤销。
4.若伪造签名使决议不具备成立条件,无股东真实意愿,决议不成立。判断决议效力要综合多方面,并非一定无效。
结论:
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无效,需结合决议内容、程序等综合判断其效力。
法律解析: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与不成立四种情形。当伪造签名致使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像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且违反法律规定时,决议无效。若伪造签名造成决议程序有瑕疵,例如未通知部分股东参会,此决议可被撤销,股东能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要是伪造签名让决议欠缺成立要件,比如没有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决议则不成立。由此可见,签名被伪造并不意味着股东会决议必然无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遇到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