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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能收回吗?

ask****471 广西-河池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9.19 08:04:02 496人阅读

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能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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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电话沟通一下情况

2025-09-19 21:2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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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接听的电话,,,

2025-09-19 08:21:24 回复

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很重要!)。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1、长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2、此表讲顺序,一般在同一地块按由北向南、由东向西顺序逐户填写。3、四至界限用固定坐标,如:东边(道路)、西边(张三)、南边(渠)、北边(李四)。逐户登记如:1号地块第一户张三、第二户李四,填表时按张三接李四的顺序填写。4、其中附属地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的其中数,只填面积,不填长宽。如果我对乡镇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土地纠纷是什么的回答可以帮到您,别忘了采纳一下,谢谢

这实际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你从当地农户手中承包土地(实际上是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你)目前是需要一定条件的:1、转让方(当地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经发包方(当地村集体)同意。3、受让方(你)应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即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用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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