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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瑕疵咋办

李** 广西-柳州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5.09.11 18:03:22 351人阅读

二手房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瑕疵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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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瑕疵后,应第一时间尝试与卖方沟通协商,提出让其承担维修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求。

(二)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身遭受的损失,像购房额外支出费用等。

(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房屋瑕疵的照片、视频、检测报告,以及和卖方的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卖方的隐瞒行为和自身损失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9-11 22: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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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二手房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瑕疵,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维权,协商不成可起诉撤销合同、要求返还房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需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卖方有如实告知房屋真实状况的义务,故意隐瞒房屋瑕疵构成欺诈。当买方发现此情况后,首先可尝试与卖方协商,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若协商未能达成满意结果,买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因该欺诈行为导致的损失,如购房产生的额外费用等。为了在维权过程中有力地证明卖方的隐瞒行为和自身的损失情况,买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例如房屋存在瑕疵的照片、视频、检测报告,以及与卖方的沟通记录等。如果在二手房交易中遇到此类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1 21:2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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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二手房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瑕疵,违反了如实告知房屋真实状况的义务,构成欺诈行为。
(2)买方发现后,可先尝试与卖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承担维修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这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3)若协商不成,买方有权利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同时,可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欺诈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像购房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4)为保障自身权益,买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例如房屋瑕疵的照片、视频、检测报告,以及与卖方的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卖方的隐瞒行为和自身遭受的损失。

提醒:
买方在维权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且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11 21:0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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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瑕疵,买方有权维权。因卖方有如实告知房屋状况的义务,故意隐瞒构成欺诈。

买方维权可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与卖方协商,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这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二是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像购房支出的额外费用等。
为保障维权顺利,买方要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瑕疵的照片、视频、检测报告,以及与卖方的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卖方隐瞒行为和自身损失。

2025-09-11 19:3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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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房房东隐瞒房屋瑕疵,买方有维权途径。按规定,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状况,隐瞒属欺诈。
2.买方发现后可先与卖方协商,要求其维修或给予补偿。
3.若协商不成,可起诉撤销合同,让卖方返还房款与利息、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买方要收集证据,像房屋瑕疵的影像、检测报告及沟通记录等,证明卖方隐瞒及自身损失。

2025-09-11 18:53: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主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将房屋出售,买房人请求撤销合同。被告张某、刘某购得一住宅楼六楼房屋及车库即诉争房屋,发现墙壁有裂缝现象,在对该房屋进行刮墙壁胶和其他装修后,搬入居住。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某曾多次提出六楼洗漱间和厕所漏水。后两被告对诉争房屋重新整修,并张贴出售启事。不久原告王某决定购买该房屋并交付了房款。王某打扫卫生时,五楼住户江某告知王某该房子漏水。后经三方协商,由被告张某请人将客厅顶棚重新刮了墙壁胶,但仍有漏水现象发生,而且原告王某还新发现有多处裂缝,之前的一些裂缝也有扩大的迹象,故王某请求撤销合同。  [判决]  审理认为,经现场勘查,房屋砖体存在较为明显的裂缝,说明房屋存在一定的建筑质量瑕疵。且两被告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某曾多次与两被告交涉,问题并未解决。两被告在出售诉争房屋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可以认定两被告是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该合同。故判决撤销合同。  [律师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欺诈案件。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然,被告张某、刘某在购得诉争房屋后,明知其存在瑕疵,仍然用重新喷了墙壁漆和刮了墙胶打底等手段掩盖事实,造成王某误以为该房屋质量合格而出资购买。张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但他们的欺诈行为只是损害了王某的个人利益,所以王某不能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合同。  其次,两被告张某、刘某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张某、刘某张贴启事出售房屋,王某基于对张、刘承诺的相信而购买房屋。显然王某的损失是基于对被告信赖而造成的,这明显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故王某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项,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还可以请求其支付因该合同行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当然应该是合理的、可以预见的费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主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将房屋出售,买房人请求撤销合同。被告张某、刘某购得一住宅楼六楼房屋及车库即诉争房屋,发现墙壁有裂缝现象,在对该房屋进行刮墙壁胶和其他装修后,搬入居住。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某曾多次提出六楼洗漱间和厕所漏水。后两被告对诉争房屋重新整修,并张贴出售启事。不久原告王某决定购买该房屋并交付了房款。王某打扫卫生时,五楼住户江某告知王某该房子漏水。后经三方协商,由被告张某请人将客厅顶棚重新刮了墙壁胶,但仍有漏水现象发生,而且原告王某还新发现有多处裂缝,之前的一些裂缝也有扩大的迹象,故王某请求撤销合同。  [判决]  审理认为,经现场勘查,房屋砖体存在较为明显的裂缝,说明房屋存在一定的建筑质量瑕疵。且两被告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某曾多次与两被告交涉,问题并未解决。两被告在出售诉争房屋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可以认定两被告是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该合同。故判决撤销合同。  [律师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欺诈案件。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然,被告张某、刘某在购得诉争房屋后,明知其存在瑕疵,仍然用重新喷了墙壁漆和刮了墙胶打底等手段掩盖事实,造成王某误以为该房屋质量合格而出资购买。张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但他们的欺诈行为只是损害了王某的个人利益,所以王某不能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合同。  其次,两被告张某、刘某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张某、刘某张贴启事出售房屋,王某基于对张、刘承诺的相信而购买房屋。显然王某的损失是基于对被告信赖而造成的,这明显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故王某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项,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还可以请求其支付因该合同行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当然应该是合理的、可以预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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