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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二胎生育津贴该如何计算呢?

王** 黑龙江-鸡西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3.28 21:48:18 93131人阅读

我怀孕了是二胎,我就是想了解一下山西省二胎生育津贴该如何计算,谁能帮我解答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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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生育二胎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即可享受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管是生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领取二胎待遇时,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处理:
  一种是之前已有生育二胎的计划,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男职工就不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一胎和二胎待遇一致,即可领取98天的基础产假工资(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和生育医疗费。
  另一种情况是之前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领取了一胎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在领取二胎待遇时,需男职工退回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在正常享受二胎待遇的同时,扣回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即只能领取3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2018-03-28 22:01:18 回复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工资  有生育保险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以上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无生育保险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申请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2016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申请材料  女职工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这就是山东一胎生育津贴领几个月的解答,谢谢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二、女性在特殊时期的工资发放标准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三、先来看看享有生育津贴的条件:  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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