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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景** 新疆-阿勒泰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5.09.08 23:15:22 336人阅读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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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要证明自己去该机构就诊且受到损害。

2.患者若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通常自己负责举证。不过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病历等特定情况,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医疗机构若想不担责,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若患者不配合诊疗,但医方也有过错,仍要担责。

2025-09-09 06: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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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担责,要对就诊和受损害事实举证;主张医疗机构有过错,通常也需承担举证责任,不过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篡改销毁病历等特定情形下,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主张不担责,要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若患者方不配合诊疗但医方也有过错,医方仍需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患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就诊时妥善保留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以便维权时举证。
2.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规范病历管理,避免因违规行为被推定有过错。
3.双方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申请第三方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2025-09-09 05:2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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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需对就诊和受损害事实举证,主张医疗机构过错一般也需举证,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过错被推定;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需就法定事由举证。
法律解析:
在医疗损害纠纷里,责任分配明确。患者要获得赔偿,需先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且受到了损害。若要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通常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不过,当医疗机构出现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进行不当处理等情况时,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而医疗机构若想不承担责任,就得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像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当然,若医疗机构自身也有过错,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遇到医疗损害纠纷不知如何处理,或者对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09 03:3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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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方面,要保留好就诊凭证如挂号单、病历本等,以证明到该医疗机构就诊;收集诊断报告、检查结果等证明受到损害的事实。若主张医疗机构过错,要留意诊疗过程是否有异常,若遇到法定可推定过错的情况,要及时固定证据,如通过拍照、复制病历等方式。
(二)医疗机构方面,若主张不承担责任,需准备好证明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证据,如沟通记录、告知书签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5-09-09 01:5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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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患者若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需举证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是患者启动赔偿诉求的基础举证。
(2)通常情况下,患者若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要自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过在违反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存在遗失篡改等特定情形时,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医疗机构若主张不承担责任,需要对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例如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如果医疗机构自身也有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提醒: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复杂,患者要注意保存好就诊及受损的证据。不同案情举证重点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

2025-09-09 00:19:05 回复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对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只是在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才采取过错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倒置,让医方对自己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确立这样的归责原则是正确的,因为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和高度的专业性,使得医患双方在许多医疗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如果完全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而动辄起诉的现象将难以避免,不仅会增加法院的负担,也会迫使医疗机构为降低涉讼风险而采取“防御性医疗”手段,最终损及广大患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顺应了世界各国对医疗损害都实行过错责任的大趋势,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正当性。  2.过错推定规则  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中,受害患者须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在这种医疗损害中的过错属于责任性医疗过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依照医疗规范、常规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违反相应的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而产生的过错……”一般是指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3款和第62条规定的情形而产生的过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举证责任分配产生影响较大的是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医疗伦理纠纷和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大的影响,因此我们下面要重点探讨医疗技术侵权的相关内容。  (三)制度重构: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1.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按照罗森博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患者主张医疗损害纠纷,就要举证证明医方构成医疗侵权,即证明以下五个方面的事实: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损害结果的存在、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一般来讲患者要完全承担这五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三种情况中,患者可以证明其他四个构成要件,医方的主观过错被推定存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时,患方只要证明除过错和因果关系之外的三个要件即可。  2.医疗技术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缓和  在医疗技术损害中,医方相对于患者而言,无论是在医疗过程的推进还是在医疗资讯的掌握上都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此时若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分配的举证责任,特别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将致患者处于一种举证不能的困境中。  世界各国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中,都是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或者实行表面证据规则,或者实行过错大致推定规则,或者实行事实本身证明规则,对受害患者一方实行了举证责任缓和制,以应对医疗资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造成的受害患者保护不利的情形,实行诉讼武器平等。这就是对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的回答。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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