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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律师

李迎律师,硕士研究生,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刑事、公司商事、动拆迁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等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企业经济类案件、非诉、诉讼及风险控制等业务。认真负责,以严谨的办案态度与过硬的专业知识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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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 河南-洛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9.07 10:17:42 475人阅读

工伤职工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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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若出现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这些情况,应及时了解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配合相关规定。
(二)当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消失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恢复享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消失后,符合条件的可恢复享受,但停止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2025-09-07 15: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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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职工出现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三种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消失且符合条件可恢复,但停止期间待遇不补发。
法律解析:
工伤保险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其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比如工伤痊愈就无需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待遇的关键依据,拒绝鉴定无法明确待遇水平,也就不能继续享受;工伤职工积极配合治疗是应尽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违背了工伤保险目的。当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消失,且符合相关条件时,职工可以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停止期间的待遇不会补发。若遇到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9-07 13:3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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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意味着工伤痊愈后已不存在需要工伤保险提供相关待遇的情况,此时停止享受待遇合理,因为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伤期间的权益。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由于该鉴定是确定待遇的关键依据,拒绝鉴定会使相关部门无法准确知晓职工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进而不能确定合理的待遇水平,所以停止享受待遇是必要的。
(3)拒绝治疗违背了工伤保险促进职工恢复劳动能力的目的,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不应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消失后,符合条件可恢复享受,但停止期间待遇不补发。

提醒: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和治疗,避免因自身原因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遇到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9-07 12:3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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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出现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等情形时,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因为工伤痊愈无需待遇、拒绝鉴定无法确定待遇水平、拒绝治疗违背工伤保险目的。
1.对于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况,应及时核实工伤职工身体恢复状况,确保待遇停止发放合理。
2.针对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部门要做好解释工作,说明鉴定对确定待遇的重要性。
3.若工伤职工拒绝治疗,需了解原因,劝导其积极配合治疗,强调治疗对恢复劳动能力的意义。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消失后符合条件可恢复享受,但停止期间待遇不补发,以此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025-09-07 12:1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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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出现以下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像工伤治好无需再享受;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因为这是确定待遇的关键;拒绝治疗,工伤者应积极配合治疗。
2.当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消失,符合条件的可恢复享受,但停止期间的待遇不会补发。

2025-09-07 11:29:23 回复

解答如下,职工因工受伤的,在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那是不是工伤职工能够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在某些时候,工伤职工就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了解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几种。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社会保险法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在这三个环节,工伤职工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能拒绝。(1)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再次鉴定。(3)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复查鉴定。实践中,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一般会比较少。因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表明其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确定。工伤职工在此后的医学治疗和康复过程中,除非个人认为伤残程度加重,否则不会主动提出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加强基金管理、减少基金支出的角度出发,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经过后续康复性治疗已有好转,劳动能力逐步恢复,伤残等级有所下降时,提出要求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拒绝,那么也应当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解答如下,职工因工受伤的,在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那是不是工伤职工能够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在某些时候,工伤职工就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了解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几种。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社会保险法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在这三个环节,工伤职工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能拒绝。(1)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再次鉴定。(3)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复查鉴定。实践中,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一般会比较少。因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表明其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确定。工伤职工在此后的医学治疗和康复过程中,除非个人认为伤残程度加重,否则不会主动提出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加强基金管理、减少基金支出的角度出发,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经过后续康复性治疗已有好转,劳动能力逐步恢复,伤残等级有所下降时,提出要求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拒绝,那么也应当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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