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离婚后利用探视权争夺抚养权,应妥善处理保障孩子权益。
1.先进行协商,双方明确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避免因探视问题产生更大矛盾,这能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
2.若协商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若对方借探视带走孩子不归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判决或裁定,要求对方送回孩子。
3.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且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法院会综合考量孩子权益、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作出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一方利用探视权争夺抚养权,协商是首要选择。双方应就探视权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这样能有效避免因探视问题产生更大的矛盾,维持相对和谐的关系。
(2)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法律途径是可行的办法。当对方借探视带走孩子不归还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判决或裁定,以保障孩子回到原本的生活安排。
(3)若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且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从孩子权益出发作出判决。
提醒:
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双方先行协商,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防止因探视问题产生更大纠纷。
(二)协商不成时,走法律途径。若对方借探视带走孩子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判决或裁定,让对方送回孩子。
(三)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且自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由法院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判决是否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若离婚后一方借探视权争夺抚养权,处理方式如下:
一是双方先协商,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防止矛盾升级。
二是若协商不行,走法律途径。对方借探视带走孩子不还,可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定,让其送回孩子。
三是若对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且自身能证明抚养更有利,可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会综合判定。
结论:
离婚后一方利用探视权争夺抚养权,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强制执行探视判决或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一方借探视权争夺抚养权时,先进行协商是较为温和且有效的方式,能明确探视权行使方式和时间,避免矛盾升级。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律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若对方借探视带走孩子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判决或裁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探视权益以及孩子正常的生活秩序。若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且自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可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作出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判决。如果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律师解析 对子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违反探视权可以剥夺其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方违反探视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视权。
律师解析 离婚后是不可以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的,但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解析 离婚后是不可以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的,但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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