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在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时有效,但劳动者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再要求补偿,法院通常支持。
经济补偿计算分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二是未约定的,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若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明确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避免后续纠纷。劳动者在签订放弃补偿金约定时要谨慎考虑自身权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若符合条件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1)劳动者自愿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时,该约定具备法律效力。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循契约精神。
(2)即便劳动者事先放弃补偿金,若之后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法院通常会给予支持。这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所遭受的就业受限损失。
(3)经济补偿计算方面,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时,按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若此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提醒:
劳动者在签署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时需谨慎考虑。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主张补偿,注意留存履行义务的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一)劳动者自愿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时约定有效,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通常支持,所以劳动者若之后想获取补偿,应保留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
(二)经济补偿计算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可自行计算,若用人单位支付不符标准,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劳动者自愿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时,约定有效。劳动者履约后又索要补偿,法院通常支持。
2.经济补偿计算: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则按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给。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付,如平均工资5000元,30%是1500元,当地标准2000元,就按2000元给。
结论:
劳动者自愿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时约定有效,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再要求补偿法院通常支持,补偿计算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特定标准。
法律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当劳动者自愿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此约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过,如果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之后又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要是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执行;若没有约定,就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当这个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比如,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其30%是1500元,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那就按2000元支付。如果大家在竞业限制补偿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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