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势变更是合同履行中因基础条件发生重大不可预见且非商业风险的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受不利影响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公平原则处理。
2.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符合构成要件。并且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损失扩大。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受不利影响方发现情况应尽快与对方沟通协商,保留相关证据。若协商无果,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同时,在整个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积极配合处理,避免因拖延或不当行为造成损失扩大。
法律分析:
(1)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其基础条件变化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2)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解决途径,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且在合理期限内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来处理。
(4)主张情势变更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符合构成要件。并且当事人需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损失扩大。
提醒:
主张情势变更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履行举证义务。若自身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遭遇情势变更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主动提出重新协商合同条款,争取达成新的协议。
(二)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无果,当事人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主张情势变更的当事人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变化符合构成要件的证据,承担起举证责任。
(四)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需及时行使权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合同成立后,若基础条件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就构成情势变更。
2.受不利影响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相关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
3.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需举证变化符合构成要件,且要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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