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6天的起始计算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情况。行政拘留执行拘留时间以日为单位,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羁押时起算,以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且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内。
2.对于期间届满问题,一般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若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通常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3.建议当事人或家属在面临拘留情况时,及时与执法机关沟通,明确拘留起始时间和期满时间,避免因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执法机关也应做好相关告知工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法律分析:
(1)行政拘留的起始计算有明确规则,执行拘留时间按日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算作1日。这种计算方式能准确界定拘留期限,确保执法的规范性。
(2)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开始,以拘留证注明时间为准。同时,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纳入期间内,期间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3)对于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情况,一般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在押人员应至期满之日为止,不能因节假日延长拘留时间,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提醒:
不同类型拘留起始计算不同,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要准确把握规则。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行政拘留:执行拘留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收拘当天不算,从第二天开始算第1天,往后推相应天数就是拘留期满时间。
(二)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羁押时起算,以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若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一般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在押人员要至期满之日为止,不能因节假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1.行政拘留:执行拘留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算1日。例如5月1日被收拘,5月2日为第1天,5月7日拘留期满。
2.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羁押时起算,以拘留证注明时间为准。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期满以法定期间最后一日为准。
3.特殊情况: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一般以节后第一日为期满日,但在押人员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结论:
拘留6天起始计算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情况。行政拘留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羁押时起算,以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且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内。
法律解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拘留时间的计算有明确区分。行政拘留以日为单位计算,收拘当日到第2日算1日,如5月1日被收拘,5月2日为第1天,到5月7日拘留期满。而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羁押时起算,以拘留证注明时间为准,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同时,若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一般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在押人员应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延长。如果大家对拘留时间计算等法律问题仍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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