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内部分成员死亡,因承包经营权不继承,土地权益仍归农户,补偿款归剩余家庭成员。
2.“绝户”情况下,土地由发包方收回,一般无补偿款。但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补偿款归继承人。
3.以招标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人死亡,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由继承人继续,补偿款归继承人。
结论:
土地补偿款归属因承包方式和承包人情况而异。家庭承包部分成员死亡,补偿款归剩下家庭成员;“绝户”通常无补偿款,林地除外;其他方式承包,补偿款归继承人。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权益归农户家庭,所以补偿款归剩下家庭成员。“绝户”情况下土地被发包方收回,一般无补偿款分配,但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补偿款归继承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人死亡,其应得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也可由继承人继续,补偿款归继承人。如果大家在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1.土地补偿款归属因承包方式和承包户情况而异。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期内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权益和补偿款归剩下家庭成员;若“绝户”,土地被发包方收回,一般无补偿款分配,但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补偿款归继承人。其他方式承包,承包人死亡,应得承包收益可继承,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由继承人继续,补偿款归继承人。
2.解决措施与建议:发包方应准确了解土地承包情况,按规定处理土地和补偿款事宜。农户应知晓自身土地权益和补偿款归属政策,避免纠纷。若遇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法律分析: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在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继承,土地权益仍属农户家庭,补偿款归剩下家庭成员。比如部分家庭成员离世,土地权益未发生转移,补偿款自然给到剩余成员。
(2)当该户成为“绝户”,土地被发包方收回,一般无补偿款分配给该户。不过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补偿款归继承人。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人死亡,其应得承包收益可继承,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也可由继承人继续,补偿款归继承人。
提醒:不同承包方式下土地补偿款归属有差异,遇到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判断,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一)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在承包期内部分成员死亡,不用担忧土地权益丧失,补偿款归剩余家庭成员,可关注发包方动态确保权益落实。
(二)当该户成为“绝户”,一般无补偿款,但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获补偿款,要及时向发包方表明继承意愿。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承承包收益和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获得补偿款,需尽快办理相关继承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但林地等承包收益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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