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不征税项目包括:⑴独生子女补贴;⑶托儿补助费;⑵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部分个体人员)。
所以生育津贴补差 计税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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