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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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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继承纠纷就不能拆吗

蹇* 上海-黄浦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8.18 03:20:12 385人阅读

拆迁继承纠纷就不能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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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存在拆迁继承纠纷时,若拆迁方与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且补偿合理合法,按程序拆除房屋是可行的。这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原则,在达成共识且符合法律规定下,拆迁可以正常推进。
(2)若继承人对拆迁补偿分配有争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贸然拆除房屋可能引发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明确自身继承份额和补偿权益。
(3)若拆迁方未经法定程序拆除房屋损害继承人权益,继承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拆迁方的违法行为。

提醒:存在拆迁继承纠纷时,应先解决纠纷确定各方权益再拆迁,若遇到纠纷协商不成,建议及时咨询以妥善处理。

2025-08-18 09:0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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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继承纠纷不代表房屋绝对不能拆。若拆迁方与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可按程序拆除房屋。

若继承人对拆迁补偿分配存在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拆迁方贸然拆除易引发法律问题。此时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确定继承份额和补偿权益。若拆迁方未经法定程序拆除房屋损害继承人权益,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建议在存在拆迁继承纠纷时,先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明确各方权益,之后再进行拆迁。

2025-08-18 07:3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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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拆迁继承纠纷不代表不能拆。若拆迁方和所有继承人协商好,签了合理合法的补偿协议,可按程序拆房。
2.若继承人对补偿分配有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拆迁方贸然拆除易引发法律问题。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确定继承份额和补偿权益。
3.拆迁方未经法定程序拆房损害继承人权益,继承人可要求赔偿。建议先解决纠纷,确定权益后再拆迁。

2025-08-18 07:0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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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拆迁继承纠纷不必然阻止拆迁,若与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且补偿合理合法可按程序拆除;有争议未达成一致时贸然拆除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建议先解决纠纷再拆迁。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拆迁继承纠纷中,当拆迁方和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此时按程序拆除房屋具有合法性。然而,若继承人对拆迁补偿分配存在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拆迁方未经法定程序拆除房屋,就损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确定自身的继承份额和拆迁补偿权益,并且有权要求拆迁方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存在拆迁继承纠纷时,应当先解决纠纷,明确各方权益后再进行拆迁。如果您在拆迁继承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18 05:2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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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拆迁方与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签订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可按程序拆除房屋,此时应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各方权益和补偿细节。
(二)当继承人对拆迁补偿分配有争议未达成一致时,拆迁方不应贸然拆除,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确定继承份额和拆迁补偿权益。
(三)若拆迁方未经法定程序拆除房屋损害继承人权益,继承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8-18 03:41:0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那个拆迁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遗产继承纠纷状原告: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被告: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被告: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诉讼请求:请求保护转继承人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事实与理由:原告爷爷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在遗产分割之前,原告父亲去世,原告爷爷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原告父亲已经去世为由,剥夺了我合法转继承的权利,将原告爷爷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原告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________、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附:1、该状副本2份2、_______遗产清单1份。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解答如下,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近年来征地拆迁纠纷时有发生,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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