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阻碍探视,侵犯的是身份权。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人身权益或特定物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所以通常不给探视权不能起诉主张精神损失费。
(2)在不给探视权纠纷里,一般是通过要求排除妨碍来保障探视权正常行使。
(3)虽然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但如果一方长期故意阻止探视,给对方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精神受损程度,法院有可能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这种情形较少。
(4)遇到不给探视权的情况,应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
提醒:遇到不给探视权纠纷,优先协商解决,若起诉,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能主张精神损失费,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不给探视权一般不能起诉主张精神损失费。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另一方阻碍探视侵犯的是身份权。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身权益或特定物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在这类纠纷中,通常是要求排除妨碍保障探视权,而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若一方长期故意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导致其遭受严重精神痛苦,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精神受损程度,法院有可能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此类情形较少。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遇到不给探视权的情况,建议先进行协商,和平解决问题。
2.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
1.一般情况下,因不给探视权起诉主张精神损失费较难获支持。探视权是法定权利,阻碍探视侵犯的是身份权,而精神损害赔偿需人身权益受损且造成严重精神伤害。
2.不给探视权纠纷通常是要求排除妨碍保障探视权,而非索要精神赔偿。但若长期故意阻止探视致严重精神痛苦,有充分证据证明精神受损,法院或支持赔偿,但此类情况少见。
3.遇到不给探视权,建议先协商,协商无果可起诉实现探视权。
结论:
不给探视权一般不能起诉主张精神损失费,但长期故意阻止探视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且有充分证据时,法院可能支持。
法律解析: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阻碍探视侵犯的是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在不给探视权纠纷里,通常是通过排除妨碍来保障探视权行使,而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若一方长期故意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导致其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并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精神受损程度,法院有可能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是这种情形较为少见。遇到不给探视权的情况,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你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一)若遇到不给探视权的情况,首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友好沟通以保障自身探视权。
(二)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若长期被故意阻止探视子女且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同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精神受损程度,可在起诉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做好可能不被支持的心理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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