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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怎么算

苟* 上海-金山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8.14 11:26:51 489人阅读

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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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时,要留存好财产购买时间的相关凭证,如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以证明取得时间在结婚登记前。
(二)对于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要妥善保管赔偿协议、补偿款发放记录等文件,明确实际获得的数额。
(三)若涉及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要确保遗嘱或合同合法有效,明确财产范围和价值。
(四)证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时,保留购买凭证,同时收集能证明仅供一方使用的证据,如使用习惯的照片、视频等。
(五)当遇到财产归属争议时,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08-14 16:2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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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以结婚登记前取得时间为准,价值按购买时算。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归个人,数额按实际所得。

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按规定范围和价值算。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按购买价算,要证明仅供一人用。

5.其他归一方的财产,依具体情况认定价值。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讼。

2025-08-14 15:0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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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确定该部分财产关键看来源、取得时间和协议约定,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以结婚登记前取得时间为准,按购买时价值计算,因其在婚前已取得,所以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是对其身体伤害的弥补,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一方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因仅供一方使用,按购买价格确定。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则依具体情况认定。确定这些财产是否计入夫妻共同财产,需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和相关协议约定。若在认定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8-14 14:1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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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财产,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不计入部分关键在于财产来源、取得时间、相关协议约定等。
2.对于一方婚前财产,以结婚登记前取得为准,按购买时价值计算。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归一方,按实际数额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按约定范围和价值计算。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按购买价确定,需证明仅供一方使用。其他财产依具体情况认定和计算。
3.若对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争议,双方可先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2025-08-14 13:4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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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财产判断依据是取得时间在结婚登记前,价值按购买时确定。比如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其价值以购买时房价为准,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偿或补偿归个人,数额按实际所得。像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全部归受损害方。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按相关文书确定范围和价值。例如遗嘱指明某套房产归一方,该房产就不计入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按购买价确定,需证明仅供一方使用。比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等。
(5)其他应归一方财产依具体情况认定和计算。

提醒:确定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易产生争议,建议保留好相关财产取得时间、来源等证据,遇纠纷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14 13:09:09 回复

解答如下,陆某(女)与车某(男)于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6月育有一女,开始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3月开始,双方分居,陆某随即外出打工。9月,陆某至要求与车某离婚。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陆某与车某自愿离婚。经人民调解,双方亦就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涉及如何分配陆某在与车某分居期间外出打工所得工资30000元这个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车某认为此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陆某坚持认为此款为其辛苦劳动所得,坚决不同意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此情况下,本案主审法官经耐心细致做车某的思想工作,使得车某考虑到正是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才导致双方分居而后陆某外出打工,此款陆某确实来之不易,于是车某最终自愿放弃对此款进行分割,而同意归陆某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间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一般理解,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如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这体现了男女平等、有利生产生活等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感情已经破裂,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此时财产的来源情况,夫妻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并不会出现混合的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人民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对此时一方的财产所得进行区别。具体到本案中,从应然上讲,陆某在与车某分居期间所得的劳动收入3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人民考虑此财产的来源情况等原因,经做当事人车某思想工作,并使其最终自愿放弃要求分割,无疑是既对案件进行了有效处理,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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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9 34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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