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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存款能否执行

胡* 陕西-西安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8.09 14:10:49 330人阅读

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存款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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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被执行人妻子名下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这是因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拥有相应份额,可借助析产诉讼明确份额后再执行。
(2)若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实际归被执行人所有,只是存于其妻子名下,例如能证实资金来源于被执行人,法院同样可以执行。
(3)而当存款为妻子个人财产,像婚前财产或者专属于妻子的个人补偿款等,法院通常不会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全面审查财产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兼顾申请执行人权益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财产权益。

提醒:申请执行时需充分收集财产性质和资金来源证据,若对财产性质存疑,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09 21:1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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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妻子名下存款能否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先通过析产诉讼确定份额再执行;若能证明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只是存于妻子名下,法院也可执行;若为妻子个人财产,法院一般不能执行。
2.解决措施与建议: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收集财产性质和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帮助法院准确判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审查,避免错误执行。同时,被执行人配偶若认为执行有误,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提出执行异议。

2025-08-09 19:3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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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执行人妻子名下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部分。可通过析产诉讼确定其份额后执行,因其对共同财产有一定份额。

2.若能证明存款实际属被执行人,只是存于妻子名下,像有资金来源证据,法院也能执行。

3.若存款是妻子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或专属补偿款等,法院通常不执行。执行时,法院会审查财产性质和资金来源,保障双方权益。

2025-08-09 18:1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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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执行人妻子名下存款能否执行要视情况而定,若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实际属被执行人所有则可执行,若为妻子个人财产则一般不能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存款,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本身就享有一定份额,可通过析产诉讼确定其份额后由法院执行该部分财产。要是有证据证明存款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即便存于其妻子名下,法院同样可以执行。然而,若存款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像婚前财产或专属于妻子的个人补偿款等,法院通常不会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财产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兼顾申请执行人权益与被执行人配偶合法财产权益。如果您在类似财产执行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8-09 16:2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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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执行被执行人妻子名下存款,先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通过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后,申请法院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
(二)收集证据证明存款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比如资金来源是被执行人的证据,凭借此类证据申请法院执行。
(三)若存款是妻子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或专属个人补偿款,一般不能申请执行该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有相应份额可供执行;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一般不得执行。

2025-08-09 14:46:0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局提存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执行局提存是什么意思所谓提存,就是指债务人与现在提存账户里面预留的一部分用来清偿自己的债务的一部分资产。这一程序往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充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一、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导致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其风险责任和孳息也依据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对此理论界还有不同的看法)。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3、在此情形下还可能发生受领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情形,即根据《》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不同于《提存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年”的期限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无人领取提存物的情况应作为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特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提存物申请执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对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的规定,应该可以对提存物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受领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则不应再对已经上交国库的提存物强制执行。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这种提存一般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由后履行方将合同对价提存于公证处。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符合合同规定后,提存标的物即由先履行合同方领取。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其无权领取提存物。1、如果此时受领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只有在受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后,其才享有领取提存物的资格,此时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提存物,则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强制执行。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在先履行合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存申请人享有取回提存物资格的前提下,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取回提存物,则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物强制执行。对于提存的执行程序会因为提存的账户的不同性质而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有自己的判断选择哪一种提存方式,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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