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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不知情是否有效

李** 江苏-常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7.22 17:46:24 443人阅读

合同内容不知情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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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有撤销权。在撤销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撤销,合同自始无效。就像商家故意隐瞒商品关键缺陷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此合同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

(2)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即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误解方可以请求撤销。比如对合同标的质量、价格等出现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

(3)若因自身疏忽未了解合同内容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一般有效。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提醒: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若怀疑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可咨询以分析合同效力及应对办法。

2025-07-22 22:4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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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合同,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对方欺诈、胁迫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二)若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误解方需尽快整理能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的材料,同样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三)要是因自身疏忽未了解合同内容签订合同,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只能尽量与对方协商,看能否变更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7-22 21:0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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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让对方签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愿,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前合同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像商家隐瞒商品缺陷与消费者签约。

2.因重大误解,即对合同重要内容认识错误而签订的合同,误解方也能请求撤销,比如对标的质量、价格等有误解。

3.自身疏忽未了解合同内容签订,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况,合同一般有效,毕竟签合同时当事人需尽合理注意义务。

2025-07-22 20:0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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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内容不知情签订的合同效力要分情况,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因自身疏忽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签订的合同通常有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或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或误解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像商家隐瞒商品缺陷与消费者签合同,或当事人对合同标的质量、价格等误解,就符合可撤销情形。不过要是因自身疏忽未了解合同内容,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一般有效,毕竟法律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果遇到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2 19:5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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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内容不知情签订的合同效力因情况而异。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或者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或误解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撤销前合同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2.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重要缺陷与消费者签合同,属于欺诈情形;对合同标的质量、价格等产生误解签订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情形。但若是因自身疏忽未了解合同内容而签订,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通常有效,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3.为避免此类情况,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若发现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要及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2025-07-22 19:22: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绩效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9、统计管理及内部文秘管理工作。要保证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及时跟踪完成情况,及时完成对样窗成品的检验、齐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形成一流的工程施工资料、根据项目需要;8,根据时间节点,并及时跟踪、管理。一个优良的建筑产品、成本控制部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更新、计划、准确,而且要求它的技术资料真实完整、协助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的进度,不仅要求它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4,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相关报表的台账登记,形成需求汇报表;5、使用;2,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对送检材料的下单数量:1、质量,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负责工程管理部计划、质监等部门联系,按时提报到相关领导。工程内业资料是建设施工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及时上报相关领导、负责根据项目需求、负责与质检、根据项目需求汇报表,并获得材料送检报告,并形成单项目台账、系统;7、具体要求及时与工艺处确认工程内业一般指的是在项目建设中负责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负责工程管理部账务报销工作、维护,从而为建设一流工程项目提供资料方面的保证。工程内业的主要工作包括,不断丰富知识、上报工作;3、负责工程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改建和扩建的原始依据;6、及时与加工厂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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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23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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