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需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
(2)当从犯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六种法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依实际情况决定不将其移交检察院。
(3)若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条件,公安机关也不会移送从犯至检察院。
提醒:
若遇到涉及从犯是否移送检察院的案件,因具体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分析。
(一)如果从犯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判定不移交检察院,此时应留存相关证据证明该从犯符合这些情形。
(二)当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条件时,公安机关不应移送。要继续补充侦查收集证据,若经过侦查仍无法达到移送标准,就维持不移交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将从犯移交检察院。一般侦查终结的案件,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要写起诉意见书,和案卷、证据一起送检察院审查。
2.若从犯有情节轻微、过追诉时效、被特赦、告诉才处理却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嫌疑人死亡等情形,或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条件,公安机关可依情况不移交。
结论: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从犯不移交检察院。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通常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但存在多种情形时,公安机关可决定不移交从犯。比如从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若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条件,也不会移送。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灵活性,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合理。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从犯不移交检察院。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通常要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但存在特殊情形。
2.当从犯出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犯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公安机关可基于实际不移交。此外,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条件的也不会移送。
3.为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查案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不移交决定进行审核。同时,应向相关当事人说明不移交的理由和依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