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确定有明确范围与规则。若被告单位委托单位职工作诉讼代表人,优先考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若这些人员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或无法出庭,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但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案件情况且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当单位无合适人员时,可委托单位以外人员如律师担任。对于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检察院仅按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建议补充起诉。
1.被告单位委托职工时,优先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
2.若上述人员有问题,选其他合适职工,排除有特定情况的人员。
3.单位无合适人员,可委托单位外人员。
4.法院在检察院起诉不当时有建议补充起诉的职责。
法律分析:
(1)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规则较为明确。当被告单位委托单位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时,优先选择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这是因为他们对单位的运营和事务最为了解。
(2)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被告单位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案件情况且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员除外。
(3)若被告单位没有合适的内部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可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人员。
(4)对于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检察院仅按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案件,法院会建议补充起诉。
提醒:
单位在确定诉讼代表人时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避免因代表人选择不当影响诉讼。不同单位犯罪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被告单位委托单位职工作诉讼代表人时,优先考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但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案件情况且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员除外。
(三)被告单位无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可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人员。
(四)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按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应建议补充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1.被告单位委托职工为诉讼代表人,可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
2.若上述人员被指控或无法出庭,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但被指控直接责任、知案且需作证的除外。
3.无合适内部人员时,可委托律师等单位外人员。
4.应认定单位犯罪,检察院按自然人起诉的,法院应建议补充起诉。
结论: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确定有明确规则,可从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单位以外人员中按顺序确定,检察院只按自然人犯罪起诉单位犯罪案件时法院应建议补充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遵循一定顺序。首先优先考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若他们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无法出庭,则可选择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但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案件情况且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员除外。当单位无合适内部人员时,可委托单位以外人员如律师担任。另外,对于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检察院只按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情况,法院会建议补充起诉。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您在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确定方面遇到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对于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一般指的是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指的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当然也有可能是由股东共同决议出来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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