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受贿罪主观故意要多维度审视。
认识层面,行为人得清楚用职务之便给请托人办事、收其财物,这违反法律和廉洁要求。
意志角度,积极追求或放任非法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挂钩。
主动索贿时主观故意显著。被动收财后长期持有且无正当理由退还,结合各种因素能推断故意。全面考量行为表现等,精准认定主观故意。
结论:
受贿罪主观故意认定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多方面考量,结合主动索贿、被动收受等多种行为表现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必须清楚知晓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及收受财物违反法律和职务廉洁性。意志因素则体现为积极追求或放任非法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关联状态。主动索贿积极表达获取财物意图,主观故意一目了然。被动收受财物时,为请托人谋利后长期持有且无合理退还理由,再结合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的时间、方式等,可推断主观故意。认定过程要综合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认知能力等。准确认定受贿罪主观故意,对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受贿罪主观故意认定方面的法律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贿罪主观故意认定确实需全面考量。
1.认识因素是基础,行为人必须清楚知晓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及收受财物之举违背法律和职务廉洁性。这要求其对自身行为性质有明确认知。
措施: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定期开展廉政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
2.意志因素体现其主观态度,积极追求或放任非法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关联状态发生。
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公职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意志倾向。
3.实践中不同情形要区别分析。主动索贿主观故意明显;被动收受财物后长期持有且无合理退还理由,结合相关因素可推断主观故意。
措施:完善财物登记和报告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及时说明财物来源和处置情况,便于准确判断。
综合行为表现、认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准确认定受贿罪主观故意,维护法律公平和职务廉洁性。
法律分析:
(1)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对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及收受财物违反法律与职务廉洁性要有清晰认知,这是认定主观故意的基础。只有明确行为的违法性,才可能构成受贿罪主观故意。
(2)意志因素方面,积极追求或放任非法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关联状态发生,体现行为人对受贿行为的主观态度。主动索贿就是积极追求的典型表现。
(3)实践中,主动索贿主观故意明显。而被动收受财物时,为请托人谋利后长期持有且无合理退还理由,结合相关因素推断主观故意,综合判断行为表现、认知能力等更能准确认定。
提醒:
认定受贿罪主观故意复杂,涉及多方面因素。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主动索贿情形,重点收集其主动向请托人表达获取财物意图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清晰展现其主观上积极追求非法财物与职务行为关联的故意。
(二)针对被动收受财物,详细调查财物收受与职务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收受方式等细节。若长时间持有财物且无法给出合理退还理由,从这些客观事实推断其主观故意。
(三)全面考察行为人的日常行为表现、工作经历所积累的认知能力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此条表明认定犯罪故意需考虑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与受贿罪主观故意认定原理相符。
专业解答处理受贿罪“主观默许”认定需多角度分析。公职人员明知财物因职务而来,在面对不拒绝或暗示接受,以及事后承认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主观默许”。判断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言行、双方关系、财物属性和数量等因素。如果公职人员频繁收财且不拒绝,或者违规提供便利,可能存在主观默许受贿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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