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的非法所得认定有其明确范畴与规则。
首先,其范围广泛,包括直接和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抽头渔利、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场地等费用都在其中,而且不论实际到手现金,还是电子支付、虚拟货币等形式的利益,均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这是因为这些都是通过违法开设赌场行为所获取的收益,体现了犯罪行为的非法获利本质。
其次,赌场运营成本不影响非法所得认定。场地租赁、购买赌博工具等支出是违法活动必要投入,不能因其是成本就从非法所得中扣除。
为准确认定非法所得,需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全面收集证据,重点关注交易记录、账目等客观真实材料;二是司法机关应依据证据,秉持严谨公平态度综合判断金额;三是建立案件例子指导制度,为类似案件非法所得认定提供参考。
法律分析:
(1)开设赌场罪的非法所得范围广泛,抽头渔利是常见部分,按比重从赌博输赢中抽取,是赌场盈利关键方式。
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场地收取的费用也属于非法所得,这体现了通过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而获取的利益。
电子支付、虚拟货币等新型利益形式同样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反映了法律对新型支付手段下违法获利的有效规制。
即便有用于赌场运营成本的支出,也不影响非法所得认定,因为这些投入是违法活动的一部分。
计算非法所得需以客观真实证据为依据,交易记录、账目等能准确反映非法获利金额,为司法裁判提供关键支撑。
提醒:
注意保留涉及赌场相关的各类交易证据,涉及开设赌场非法所得认定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如果涉及开设赌场罪案件,对于非法所得的认定要全面。留意赌场是否存在抽头渔利情况,精准统计抽取比重及金额。
(二)关注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场地等获取费用的情况,保留相关收费凭证。
(三)重视电子支付和虚拟货币形式的利益,及时固定交易记录等证据。
(四)不必纠结于赌场运营成本,这些不影响非法所得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开设赌场罪里的非法所得,就是靠开赌场直接或间接拿到的经济好处。
它包括赌场运营各种收入,像抽头渔利,还有给参赌人提供服务、场地收的钱。
2.实际到手现金、电子支付及虚拟货币等形式获得的利益,都算非法所得。
用于赌场运营成本的支出,不影响非法所得认定,这是违法活动必要投入。
3.计算非法所得要以交易记录、账目等客观真实证据为依据,准确认定金额,作为定罪量刑重要参考。
结论:
开设赌场罪的非法所得包括赌场运营的各项收入,以多种形式获取的利益均算在内,运营成本不影响认定,计算需以客观证据综合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中的非法所得范围广泛。抽头渔利是常见的非法所得形式,这是从赌博输赢中抽取的款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场地等费用也属于非法所得,体现了开设赌场行为的非法获利本质。随着时代发展,电子支付、虚拟货币等新型利益形式同样被认定为非法所得,确保法律的与时俱进。而赌场运营成本,由于是违法活动的必要投入,不能从非法所得中扣除。在司法实践中,以交易记录、账目等客观真实的证据来综合认定非法所得金额,这是公平定罪量刑的关键。只有准确认定非法所得,才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如果对开设赌场罪的非法所得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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