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需隔离治疗的情况,应及时送医诊断,明确病情,若符合要求则不应被拘留所收押。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要取得医院正规诊断证明,凭借此证明可使拘留所不予收押。
(三)生活不能自理,连穿衣、洗漱、吃饭等基本生活行为都无法自主完成的,拘留所不会收押。
(四)怀孕妇女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胎儿,不应被拘留所收押。
(五)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拘留所也不能收押。
(六)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同样在不予收押范围内。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所不收押有六种常见情况。
首先,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要隔离治疗的不收。
其次,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得有医院证明的不收。
再者,生活没法自理,像穿衣洗漱都做不了的不收。
然后,怀孕女性出于人道和胎儿健康不收。
还有,正在哺乳不满一岁婴儿的女性不收。
最后,年满70周岁的老人也不收。这些规定是为保障权益和规范收押。
结论:
存在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需隔离治疗、病情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有医院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已满70周岁这六种情形,拘留所不予收押。
法律解析: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有着多方面的考量。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需隔离治疗的人,收押进拘留所不仅不利于其自身治疗,还可能对其他被拘留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病情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的医疗条件有限,应在医院接受专业救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在拘留所无法正常生活,难以保障其基本权益;怀孕妇女和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胎儿、婴儿健康成长的需要,不应被收押;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收押可能对其健康造成较大损害。这些规定是对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确保收押工作合法规范安全。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收押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是对这些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拘留所不予收押的这六种常见情形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与科学性。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对特殊身体状况及特定群体给予特殊对待,既维护了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拘留所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更好落实这些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医院与拘留所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对于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医院诊断证明要及时准确传递给拘留所,确保信息无误。
2.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的认定,可制定详细的评估标准和流程,避免主观随意性。
3.针对怀孕及哺乳妇女,拘留所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防止出现误判或故意隐瞒情况。
4.针对已满70周岁老年人,要做好年龄核实工作,可通过多种渠道如户籍信息等进行确认。
法律分析:
(1)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需隔离治疗的不予收押,这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的状况特殊,而传染病存在传播风险,不利于拘留所管理与其他人员健康。
(2)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凭借医院诊断证明可不收押,体现对生命的重视,避免在拘留所出现严重医疗风险。
(3)生活不能自理者无法进行基本生活行为,收押不利于其生活保障,也会增加拘留所管理负担。
(4)怀孕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以及保障胎儿、婴儿健康成长考虑而不予收押。
(5)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通常身体机能下降,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一般也不予收押。
提醒:
若涉及拘留相关事宜,需明确被拘留人是否符合上述情形,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