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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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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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方应避免使用暴力威胁、揭露隐私等不正当手段索要工程款,若对工程款结算有争议,可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
(二)建设方遭遇施工方强迫多付工程款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现场视频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迫他人多付工程款,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该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
2.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得看是否符合要件。主观要有非法占有目的,想靠强迫拿不该得的工程款;客观实施威胁等行为,让对方害怕多付款。
3.施工方用暴力、揭隐私等手段迫使建设方多付款,数额达标就可能犯罪。若因结算有争议合理维权,即便方式不对也不构成,具体结合事实证据判断。
结论:
强迫他人多付工程款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判断需结合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案件事实证据,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便方式不当通常不构成。
法律解析: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在强迫他人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中,若施工方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暴力威胁、揭露隐私等强制行为使建设方恐惧多付款,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该罪。然而,若只是对工程款结算有争议,属于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便方式不妥,也不构成此罪。法律定罪需严谨,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如果您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遇到类似困扰,不确定行为是否合法,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强迫他人多付工程款在符合条件时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判断是否构成该罪需看是否符合其构成要件,主观要有非法占有意图,想通过强迫获不应得工程款,客观实施威胁、要挟等强制行为致对方恐惧多付款。
2.施工方若采用暴力威胁、揭露隐私等手段迫使建设方多付工程款且数额达标,就可能构成此罪。不过,若因工程款结算有争议而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方式不当也不构成。
3.建议施工方遇到工程款结算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使用威胁、要挟等不当手段。建设方遭遇强迫多付工程款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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