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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首先要明确自身职务所涉及的具体公共事务范畴,看是否在主管、负责、承办的职权内行事。比如负责项目审批的人员,利用审批权收受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
(二)要分析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若存在隶属、制约关系,且借助其职权为请托人办事收财,也在“利用职务之便”范围内。
(三)重点考量行为与职务的内在关联,若行为明显能体现职务对请托事项的影响力,就需警惕是否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025-07-06 15: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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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里“利用职务之便”,涵盖利用自身主管、负责、承办公共事务的权力,以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
比如直接凭自己对人、财、物的决策、指挥等权力,为请托人谋利收财物。
也包括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利用自身职权便利,让他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
实践里,判断关键是行为与职务有无内在联系,有影响力就可能认定利用职务之便,构成受贿罪。
2025-07-06 15: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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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利用职务之便”在受贿罪中有明确界定,涵盖直接利用自身职务权力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关键看行为与职务有无内在关联及影响力。
法律解析:
在受贿罪里,“利用职务之便”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力,像对人财物有决策权等为请托人谋利收财。另一方面是利用本人职权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之便”,重点在于行为与职务的内在联系,若行为能展现职务对请托事项的影响,通常就认定构成受贿罪。这是对受贿罪认定的重要依据,关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判定。如果大家对“利用职务之便”在受贿罪中的具体应用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准确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6 14:3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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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在受贿罪中有着明确界定。其涵盖了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承办公共事务职权以及利用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
具体而言,一方面是直接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权力,凭借对人、财、物等事项的决策权、指挥权、经办权等,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另一方面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让其他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索取或收受财物。
为准确认定“利用职务之便”,在实践中应做好以下方面。一是深入调查行为人与职务间的内在关联,全面审查行为细节。二是判断职务对请托事项的影响力,从决策过程、执行情况等多维度评估。三是加强对各类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确保认定准确合理,避免错判误判,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严肃。
2025-07-06 13:3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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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贿罪里“利用职务之便”有着明确界定。其涵盖本人主管、负责、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运用,这是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比如对人、财、物有决策权、指挥权、经办权等,借此为请托人谋利收财,属于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来受贿也在其范围内。这要求行为人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借他人之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或收受财物。
(3)实践中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与职务的内在关联。只要行为能展现出职务对请托事项的影响力,就可能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构成受贿罪。
提醒:
公职人员要严守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若面临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
2025-07-06 12:53: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