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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情形是什么

黄* 上海-青浦区 股权咨询 2025.07.04 13:18:41 428人阅读

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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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但当股东出资不足,也就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若股东进行抽逃出资行为,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权利也需担责。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要依法赔偿;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股东应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抽逃出资、不滥用权利。不同情况对应法律责任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分析。

2025-07-04 18: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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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尽快补足未缴的出资及利息,避免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若有抽逃出资情况,抽逃出资股东需及时将抽逃的资金及利息返还公司,防止因抽逃出资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要合理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更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否则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7-04 18:0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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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但有特殊情形。
2.出资不足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作补充赔偿。
3.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进行补充赔偿。
4.若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受损,要担赔偿责;若借此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7-04 16:4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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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但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形时需承担额外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当股东出资不足,也就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出资,同样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需依法赔偿;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稳定。若大家在公司股东责任方面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与帮助。

2025-07-04 15:2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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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但在特定情形需承担额外责任。出资不足、抽逃出资以及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况,都会使股东突破有限责任限制。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出资不足情况,应严格规范股东出资流程,加强验资审查,确保股东足额出资。公司可建立催缴机制,督促未全面出资股东及时履行义务。
针对抽逃出资,要完善公司财务监管制度,对资金流向严格监控。一旦发现抽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股东返还本息。
对于滥用股东权利现象,应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等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同时,债权人发现股东滥用权利损害自身利益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07-04 14:03:08 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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