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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补偿法典?

ask****455 上海-松江区 企业拆迁咨询 2025.07.03 10:55:01 442人阅读

想了解,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补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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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补偿的问题,我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分析如下: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各地具体实施办法。补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项:1.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决定。根据土地原用途和区位价值计算,一般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补偿。2.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厂房建筑、设备搬迁费等。厂房补偿标准需结合建造结构、年限、重置成本等因素评估。建议提前准备好房产证明、建设审批文件等材料。3. 停产停业损失:需提供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等经营凭证,补偿标准各地差异较大。需要注意,集体土地拆迁必须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未经合法程序强拆可依法维权。建议您:
1. 立即收集厂房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生产经营证据等材料
2. 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文件
3. 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厂房价值预先评估
4. 若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申请听证每个项目具体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当地最新政策,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

2025-07-03 10:59:55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653条

?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补偿要点?
?补偿项目?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但承租人可主张剩余租期收益或开发投入补偿。
?建筑物补偿?:按重置成新价计算,历史遗留无证建筑可能获补偿,违建仅赔残值。
?设备补偿?:分可搬迁(拆卸安装费)、不可搬迁(净值)、精密设备(额外调试费)。
?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按前3年平均利润的3-6个月补偿,需提供完税证明。
?争议解决?
评估异议可申请复评或委托省级机构重评。
补偿标准过低可依据《立法法》要求审查。
?特殊情形?
承租人可索要装修残值、预期利润及优先续租权补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返还剩余出让金及增值收益。
?维权建议?
要求公开征地文件,集体谈判更有利。
6个月内可行政诉讼,注意保留建设审批、财务及设备凭证。
协议需分项列明补偿,拒绝空白条款,约定超期过渡费。
?提示?:尽早委托评估、组建法律团队,争取补偿达国有标准的60-80%。

2025-07-03 15:3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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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196条

您好,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为您维权!关于您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尽快启动法律程序来解决,考虑到您的留言描述不够详细,我们需要再核实一些事实,分析一下您手头上的资料,建议您尽快和我们电话沟通或者v-x联系,如果方便的话,咱们可以面谈具体细节

2025-07-03 11:0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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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16065条

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才能预估合理补偿。

2025-07-03 11:0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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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49786条

,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补偿法典

2025-07-03 11:0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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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长宁区 咨询解答:75272条

可以,电话联系‘您接一下

2025-07-03 11:0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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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4597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这边具体情况详细说一下

2025-07-03 10:5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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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355条

你好,请保持手机畅听,注意接听电话。

2025-07-03 10: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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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9913条

你好,可以具体沟通一下厂房拆迁的问题

2025-07-03 10:56:22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3511条

请注意接听电话,,,

2025-07-03 10: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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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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