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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侵权行为起诉时效是多久

文** 湖南-邵阳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7.01 16:41:31 386人阅读

持续性侵权行为起诉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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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持续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时。
(2)当侵权行为持续进行时,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在侵权持续期间,诉讼时效不会启动,只有侵权结束后才开始计算三年时效。
(3)即便有上述规则,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不过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延长。

提醒:
遇到持续性侵权要及时关注时效问题,避免超过二十年最长保护期。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处理。

2025-07-01 20: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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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正在持续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无需担心诉讼时效在侵权期间开始计算,可在侵权行为终了后三年内提起诉讼。这期间应积极收集侵权证据,比如保留相关的合同、票据、聊天记录、视频音频资料等,以便在诉讼时能有力证明侵权事实和自身损失。
(二)若侵权行为已持续较长时间,但尚未超过二十年,权利人应尽快确定侵权行为终了时间,在终了后及时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二十年才发现侵权,且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予保护。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07-01 18:5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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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侵权持续发生,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算,即侵权期间不算时效,结束后才开始计三年。

3.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2025-07-01 18:3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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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持续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一般三年,自侵权行为终了起算,不过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而持续性侵权行为较为特殊,在侵权持续期间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要等侵权行为结束才起算三年时效。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权益,因为侵权持续时权利人权利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不过法律也设置了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再提供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延长。如果遇到持续性侵权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01 17:5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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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侵权持续发生,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即侵权期间时效不起算,结束后才开始计算三年时效。不过,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
1.重视时效起算点。权利人要明确侵权状态,若为持续侵权,需留意侵权行为结束时间,以便准确把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节点。
2.及时收集证据。在侵权行为发生和持续期间,注意收集与侵权相关的证据,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3.特殊情况及时申请。若存在可能超过二十年仍需主张自己的权利的特殊情况,权利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延长申请。

2025-07-01 16:41:56 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了持续性侵权行为在诉讼时效适用上与一般诉讼纠纷存在着差异。有两个明显的例证:其一,最高人民曾于1990年12月5日内部讨论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修改稿),其中第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7]其二,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高人民于2001年6月22日颁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0月12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花遁拘墚饺蛾邪阀矛这三个司法解释中均规定持续性侵犯知识产权情形下,权利人超过二年的,如果侵权行为在时仍在持续且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可惜的是由于民通意见修改稿最终未获得最高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没有生效[8],而三个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仅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有效,不能当然推广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持续性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了持续性侵权行为在诉讼时效适用上与一般诉讼纠纷存在着差异。有两个明显的例证:其一,最高人民曾于1990年12月5日内部讨论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修改稿),其中第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7]其二,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高人民于2001年6月22日颁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0月12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花遁拘墚饺蛾邪阀矛这三个司法解释中均规定持续性侵犯知识产权情形下,权利人超过二年的,如果侵权行为在时仍在持续且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可惜的是由于民通意见修改稿最终未获得最高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没有生效[8],而三个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仅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有效,不能当然推广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持续性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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