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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争议怎么解决

易** 广西-钦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6.15 12:56:55 331人阅读

借名买房合同争议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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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决:争议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进行平等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高效且能避免伤和气。
(二)申请仲裁:若合同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仲裁一裁终局,程序较为简便。
(三)选择诉讼:借名人在诉讼时要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如提供出资证明、借名协议等。若证据充分,法院可能支持过户诉求;若借名行为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无效,房屋归出名人,借名人可主张返还购房款及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06-15 17: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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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平等沟通,达成一致,高效又不伤感情。
2.申请仲裁。前提是合同中有有效仲裁条款,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简单。
3.提起诉讼。借名人要提供出资证明、借名协议等证据证明借名买房事实。证据充分,法院可能支持过户诉求;若借名行为违法,合同或无效,房屋归出名人,借名人可要求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

2025-06-15 15: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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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名买房合同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解决。
法律解析:
协商解决是最理想的方式,双方基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平等沟通,高效且能避免伤和气。若协商不成,在合同中有有效仲裁条款的前提下可申请仲裁,仲裁一裁终局且程序简便。若要通过诉讼解决,借名人需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比如提供出资证明、借名协议等。若证据充分,法院可能支持借名人过户诉求;但如果借名行为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房屋归出名人,借名人仅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损失赔偿。

借名买房合同争议处理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6-15 15:3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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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争议有多种解决方式。优先推荐协商,双方依据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平等交流,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这种方式高效且能避免伤和气。

若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不过需合同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程序简便。

诉讼也是可行之策。借名人在诉讼时要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比如提供出资证明、借名协议等。若证据充分,法院可能支持借名人过户诉求。但如果借名行为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房屋归出名人,借名人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损失赔偿。

建议在借名买房前,双方签订详细借名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再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

2025-06-15 14:0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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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名买房合同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这是一种高效且能维持双方和气的方式,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平等沟通,以达成一致方案。
(2)若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但需合同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程序相对简便。
(3)也可选择诉讼途径。在诉讼中,借名人需提供出资证明、借名协议等证据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若证据充分,法院可能支持借名人的过户诉求。不过,若借名行为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此时房屋归出名人,借名人仅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损失赔偿。

提醒: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合同时要谨慎。若发生争议,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15 13:41:33 回复

您好,关于因除名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因除名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相关知识: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发布),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辞退的条件是: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您好,关于保密协议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保密协议的争议如何解决保密协议中主要是劳动者单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如果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以自愿为前提在劳动合同外,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的解决方式,不必先经劳动仲裁。我国刑法也为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救济途径。《刑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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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7 12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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