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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签订认购书有效吗

刘** 广西-崇左市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6.03 17:37:36 383人阅读

无预售证签订认购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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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签订的认购书通常无效。因为法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当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时,会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无预售证签订的认购书大概率因违法而无效。不过若起诉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认购书会被认定有效。
1.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无预售证,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款项以及相应利息,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2.为避免此类情况,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前应主动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3.若对认购书有效性存疑,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6-03 21:4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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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预售证签订的认购书通常无效。依据法律,出卖人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
(2)认购书若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会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无预售证签订的认购书很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
(3)若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认购书会被认定有效。
(4)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无预售证,可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等。

提醒:
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前务必确认开发商预售证情况,若发现无预售证可依法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6-03 20:4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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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开发商无预售证签订认购书,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
(二)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认购书、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认购书无效并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
(三)在起诉前,持续关注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若取得,认购书会被认定有效,此时需重新考虑维权策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25-06-03 20:4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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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预售证签订的认购书通常无效。若出卖人没拿到预售许可证明,签的预售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2.认购书若具备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收了购房款,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预售证签的认购书多因违法无效。
3.若起诉前开发商拿到预售许可,认购书有效。购房者发现无预售证,可要求返还已付款和利息。

2025-06-03 20: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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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预售证签订的认购书一般无效,但起诉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有效,购房者可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认购书虽和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别,然而若具备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会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无预售证签订的认购书大概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不过,若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认购书会变为有效。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无预售证时,可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等。若遇到此类复杂的房产认购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03 19:21:19 回复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答案是退不了,但还是要看具体个案。以下我分出六种情况,为大家做出介绍。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5、认购书中约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对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买受人以出卖人拒绝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为由,请求解除预约合同也就是认购书并返还定金的,不会支持。但是当出卖人在签订认购书时,未向买受人出示准备签订也就是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且没有尽到相应提示义务的,买受人可要求返还定金。6、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房屋认购书无效的情况,定金必然要返还。如在前开发商还未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们说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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