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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董* 山西-忻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6.02 06:32:42 423人阅读

建设工程农民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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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责任承担需区分不同情况。若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应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未参保则支付相应待遇。
2.当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担责,且发包单位担责后可追偿。
3.若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农民工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解决措施与建议:建筑企业应规范用工,及时为农民工参保;加强转包分包管理,杜绝违法操作;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遇到工伤及时维权。

2025-06-02 11: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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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建筑企业有义务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在此情况下,农民工发生工伤,由该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企业未参保,则要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若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且发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相关组织、自然人追偿。
(3)若存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农民工工伤,农民工还能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提醒:
农民工应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工作过程等相关证据。建筑企业需依法参保,避免违法转包分包,否则将面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02 10:0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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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建筑企业要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样在农民工发生工伤时,能通过工伤保险承担责任。若企业未参保,需自己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发包单位可向相关组织、自然人追偿。

(三)有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农民工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25-06-02 09:0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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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有劳动关系,建筑企业需担责。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未参保则支付相应待遇。
2.若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工伤,由发包单位担责,担责后可追偿。
3.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农民工可向第三人索赔。

2025-06-02 07:4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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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农民工发生工伤,责任承担需分情况确定。与建筑企业有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担责;企业违法转包分包的,由发包单位担责;有第三人侵权的,可向第三人索赔。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当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企业有义务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未参保就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农民工工伤,发包单位担责,且担责后可追偿。若有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农民工可额外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不同情况责任明确,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工伤责任认定和赔偿等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02 06:59:1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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