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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什么时候去做伤残鉴定合适

林** 北京-西城区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6.02 01:26:45 473人阅读

工伤什么时候去做伤残鉴定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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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工伤后符合条件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满(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可延长)或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可申请。
(二)申请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结论15日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25-06-02 06: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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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后,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在停工留薪期满(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或治疗稳定但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即可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关注职工工伤治疗情况,在符合条件时主动协助申请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要了解申请流程和所需资料,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各方都应熟悉再次鉴定的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2025-06-02 06:2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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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可申请,由相关主体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资料,对结论不服可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职工受工伤后,当治疗情况达到一定标准,即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间通常是停工留薪期满(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或者治疗后已相对稳定但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且要带上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如果您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02 05:1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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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工工伤后,当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停工留薪期满(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或病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就可申请。
(2)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申请时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提醒: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准备好相关资料,注意申请时间和再次鉴定的期限,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02 04:0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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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伤治疗后,若伤情稳定却有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要做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停工留薪期满(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或伤情稳定但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可申请。
2.申请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同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
3.若对鉴定结论不满,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025-06-02 03:21:35 回复

您好,关于儿童伤残等级鉴定适用哪种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1.3鉴定原则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2分则2.1一级残疾2.1.1级重度智力障碍。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1.4三肢瘫(肌力1级)。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1.6植物性生存状态。2.1.7迁延性昏迷状态。2.1.8呼吸困难Ⅳ级。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1.10心脏移植术后。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1.12小肠切除90%以上。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2.2二级残疾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2.2.2三肢瘫(肌力2级)。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双眼球缺失。2.2.7双眼盲目5级。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ri综合征。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残疾2.3.1重度智力障碍。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7面部重度毁容。2.3.8双眼盲目4级。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心功能Ⅲ级。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8肝切除3、4以上。2.3.19胰腺全切除。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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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6 14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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