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超期一般无法启动再次鉴定程序。这是明确的规定,严格遵守期限有利于保障鉴定程序的有序进行。
2.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受理。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考虑到特殊情况对当事人的影响。
3.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理由,可能会同意重新鉴定;若不认可,则只能按已作出的鉴定结论执行。这保证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建议当事人收到初次工伤鉴定结论后,尽快决定是否申请再次鉴定,避免逾期。如遇特殊情况超期,要及时收集证明材料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争取机会。
法律分析:
(1)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时,正常申请再次鉴定需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进行,超此期限通常无法启动再次鉴定程序。
(2)但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理由成立,可能会同意重新鉴定;若不认可,则需按照已作出的鉴定结论执行。
提醒:
申请再次鉴定务必注意15日的期限,若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准备证明材料向鉴定委员会说明,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收到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再次鉴定,避免逾期无法启动再次鉴定程序。
(二)若超过15天,要判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三)若有正当理由,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说明情况,请求受理重新鉴定申请。
(四)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认可理由,需按照已作出的鉴定结论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对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需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超15天通常无法启动再次鉴定程序。
2.若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像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未按时申请,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说明并提交证明材料。
3.若委员会认为理由成立,可能同意重新鉴定;若不认可,则按原鉴定结论执行。
结论:
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需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超期一般无法启动,但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尝试申请。
法律解析:
按照相关规定,对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即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超出这个期限,通常不能启动再次鉴定程序。不过法律也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当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时,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不能按时申请,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若委员会认定理由成立,会同意重新鉴定;若不认可,则按已作出的鉴定结论执行。如果遇到工伤鉴定相关问题,尤其是在超期申请方面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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