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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是什么

杨* 四川-甘孜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5.31 03:25:26 309人阅读

工伤鉴定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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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工伤鉴定,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1年内申请。
(二)认定为工伤后,伤情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申请时要准备相应材料,申请工伤认定需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还需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025-05-31 09: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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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鉴定需按步骤进行且准备相应材料。先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未申请,工伤职工等可在1年内提出。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再由相关主体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解决措施与建议:
-用人单位要及时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避免错过30日的申请期限,保障职工权益。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等要了解自身申请权利,在用人单位未申请时,及时在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时准备齐全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诊断证明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还需额外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2025-05-31 07:2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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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鉴定需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先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工伤职工等可在1年内申请,认定后符合条件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准备相关材料。
法律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鉴定有明确的步骤和所需材料。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未履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认定需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还需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工伤鉴定关乎职工权益保障,过程复杂且规定严谨。若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31 06:2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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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鉴定有明确的流程和时间要求。用人单位需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未申请,工伤职工等主体可在1年内申请。这保障了在不同情况下,工伤职工的权益都能有救济途径。
(2)在认定为工伤后,对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相关主体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一步确定工伤的影响程度。
(3)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工伤认定需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等;劳动能力鉴定在此基础上还需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醒:
申请工伤鉴定要注意时间节点,材料准备要齐全准确。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31 04:4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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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鉴定步骤
用人单位在事故或确诊职业病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1年内申请。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相关人员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所需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要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还需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

2025-05-31 04:22:5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1.及时举证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2.按序及时举证A.原告举证B.被告举证C.科学举证---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证据目录格式);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具体来说:---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3.举证的误区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4.疑证不举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5.彼证我用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A.通过对方的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6.以攻为守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不予采纳。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性。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3.需要注意的问题: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八、其他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时应向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一)听的技巧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二)看的技巧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三)问的技巧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3、审查内容:---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质证的方法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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