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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后救济途径包括什么

祝** 甘肃-金昌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5.30 01:38:23 326人阅读

工伤认定超期后救济途径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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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工伤认定超期后,职工可以主动和用人单位沟通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若能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并按约履行,可高效解决问题。

(二)若协商不成,职工可在诉讼时效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判定责任,用人单位按比例赔偿。

(三)若因非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期,被耽误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对结果不服还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025-05-30 07: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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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后有多种救济途径。职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即便工伤认定超期,也能就工伤待遇和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若协商无果,可在诉讼时效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判定责任,单位按比例赔偿。对于因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期的特殊情况,被耽误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对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如下:
1.职工在遭遇工伤后应尽快了解工伤认定流程和期限,及时申请。
2.与单位协商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3.需诉讼时,要在诉讼时效内进行,避免错过时机。

2025-05-30 05:5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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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认定超期后有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特殊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即便工伤认定超期,职工的权益并非无法保障。职工可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可按约定获得赔偿。若协商无果,职工可在诉讼时效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会依据双方过错判定责任并确定赔偿。另外,若因非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期,被耽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对结果不服还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在工伤认定超期后遇到相关问题,不知如何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5-30 05:1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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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即便工伤认定超期,职工依旧有权和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沟通,若能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双方按约定履行,能高效解决赔偿问题。

(2)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于协商无果的情况。职工可在诉讼时效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法院会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责任,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赔偿。

(3)特殊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为因非自身原因导致超期的职工提供的救济途径。这种情况下被耽误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先申请工伤认定,对结果不满还可进一步复议或诉讼。

提醒:不同救济途径有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职工需谨慎选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5-30 04:3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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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后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即便超期,职工仍能就工伤待遇和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
二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协商不成,职工可在诉讼时效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法院按双方过错判责,单位按比例赔偿。
三是特殊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非职工或亲属自身原因超期,被耽误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可先申请认定,不服结果可复议或诉讼。

2025-05-30 03:02:0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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