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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道路纠纷诉状怎么提交

苟* 广西-玉林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5.29 06:40:32 320人阅读

房屋道路纠纷诉状怎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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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撰写诉状要仔细,写清原被告信息、自己的诉求以及事情的经过和理由。
(二)收集证据很关键,像土地使用证、现场照片、证人说的话等都能作为证据。
(三)选对管辖法院,通常是纠纷房屋所在的基层法院。
(四)线下提交时,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把诉状和证据给立案窗口人员,材料不全就按要求补。
(五)还能线上提交,登录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按指引上传诉状和材料,等审核通过后缴费完成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5-05-29 11: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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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屋道路纠纷提交诉状,关键在于准备好材料并选对提交方式。

首先要准备好诉状和相关材料,诉状中明确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同时收集土地使用证、照片、证人证言等能支持诉求的证据。

接着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是纠纷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可以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诉状和证据材料交给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若材料不全按要求补充。

也能选择线上提交,很多法院有网上立案系统,登录后按指引上传诉状及材料。提交成功后等法院审核,审核通过会通知缴纳诉讼费,完成缴费即立案成功。

建议在准备材料时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选择提交方式时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决定。

2025-05-29 10:1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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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提交房屋道路纠纷诉状,需准备诉状及相关材料,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后,可线下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提交,也可通过线上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并缴费后立案成功。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在房屋道路纠纷中,准备诉状时明确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必要内容,收集土地使用证、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能更好地支持诉求。确定纠纷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是遵循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则。无论是线下前往法院提交还是线上通过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提交,都是合法的立案途径。法院对材料审查,要求补充不全材料以及审核通过通知缴费等流程,也都是法定的立案程序。如果在房屋道路纠纷诉状提交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程序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29 08: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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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提交房屋道路纠纷诉状,前期准备是关键。诉状需清晰呈现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使法院能快速了解案件核心。同时,收集诸如土地使用证、照片、证人证言等有力证据,为诉求提供坚实支撑。
(2)确定管辖法院是重要环节。通常纠纷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窗口提交诉状及证据。若材料不全,应按要求及时补充,确保顺利立案。
(3)线上提交是便捷途径。不少法院设有网上立案系统,当事人登录后按指引上传材料。提交成功后等待审核,审核通过缴纳诉讼费,立案即完成。

提醒:提交材料时务必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05-29 07:1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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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诉状和材料。诉状要写清原被告信息、诉求及事实理由,同时收集土地使用证、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2.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是纠纷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可以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把诉状和证据交给立案窗口,材料不全需按要求补充。

3.也能线上提交,很多法院有网上立案系统,按指引上传材料。提交后等审核,通过就缴费,缴费完成则立案成功。

2025-05-29 07:04:49 回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某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没有建立在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曲解之上,从而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审判原则,致使判决结果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因此特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租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包括一审司法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尊重客观事实,曲解案件事实,割裂了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种认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导致一审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拒付租金,没有违约,驳回原告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本案中,被告既有拒付租金的主观故意,又有拒付租金的客观行为,被告想尽一切办法,竭尽耍花招之能事,目的只有一个,即是拒付租金!其最终结果昭然若揭:拒付租金长达四个多月,而且拒付租金的事实仍在继续!一审法院对被告是否拒付租金及原告是否拒收租金的事实认定有错误。表现如下:第一、被告主张原告拒收租金,这仅仅是原告的一面之词,一审法院偏信一家之言,采信了该单方主张。第二、仅凭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不问原告是否曾经收到过此取款单,而认定原告拒收租金,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第三、被告主张并举证因原告拒收租金,其通过公证处将租金用邮政汇款的方式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是被告想拒付租金又逃避违约责任而故意耍的花招。首先,即使正如被告所言,原告拒收租金,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101条规定用提存租金方式了结债务。用此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了结债务,有利于维护被告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被告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是采用此种邮政汇款又写错收件人地址的方式,让原告实际未能如期受到租金;其次,被告既然能想出公证邮政汇款行为的方式邮寄租金,为何在被告所谓的原告拒收租金时,不采取公证留置租金给原告的方式交付租金呢。被告舍简单、直接又可了结债务的方式不用,而玩“怪招”、兜圈子,最终使早该支付的租金又回到自己的口袋,为己所用,这是何用心?不证自明。被告此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最后,邮政汇款将原告地址写错是被告故意的。原、被告同住一县城,又是熟人,在一小县城范围内,恶意将地址写错,,被告的目的就是要让原告收不到租金,然而又制造一种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诚心诚意履约的假相,以此博取他人同情,迷惑法院,最终达到其拒付或延付租金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意目的。上面是一份房屋门面纠纷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补充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涪城区人民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如下事实认定错误。  1、(2007)涪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2003年4月21日,原告张爱琼与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及绵阳市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承诺书〉各一份。绵阳市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科创园区瑞丰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给原告在原拆迁范围内安置三楼E户型号建筑面积89.70平方米二室户型住房一套。”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2003年4月21日,被拆迁人(即上诉人)涂正祥与绵阳市长庆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的〈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协议书上所载明的合同当事人、被拆迁人及安置对象是上诉人,而且最终安置房屋产权证也证明了这个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是被上诉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及有关单位承诺给被上诉人安置住房的事实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本院认为:……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有关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的认定错误。理由是:2003年4月21日,上诉人与绵阳市长庆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后,该房屋已早在被上诉人起诉之前就被拆除,且该房屋产权证已被房地产管理局注销。假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规定,该合同因合同标的物属特定物已经不存在且房屋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上诉人是不能再履行该义务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该房屋有关过户手续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过诉讼时效也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1999年9月3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由于该合同没有约定上诉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故被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10月1日起计算,即截止2001年10月1日被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期已满,该期限内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同时,被上诉人于2003年4月21日在代上诉人与绵阳市长庆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时是应当知道之时,此后至2006年底,被上诉人依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故被上诉人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过诉讼时效了!原审中认为被上诉人先后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是在主张权利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虽然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有关费用,但均是按1999年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以上诉人的名义在自行交纳,怎么能说是被上诉人在主张权利呢?原审法院又认定被上诉人一直在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但并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被上诉人在该案的诉讼一审中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的事实。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第二项判决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继续履行该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规定是冲突的!该合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且该房屋产权证被注销的情况下在法律和事实上根本没法履行,在该合同没法履行的情况下其责任只能是赔偿损失,所以该判决是错误的。其次,该条判决也没有明确判决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过户的是哪套房屋。  综上理由,原审法院由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上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应首先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并且该义务是可以履行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通过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判决义务人履行义务。就如上诉人前面所阐述的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即使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也因该合同的标的物的灭失而不能履行。对于由上诉人所新取得的涪城区临园中段131号福泽大厦3楼的房屋属于该合同之外的新的物权,与本案并没有关系。因此上诉人补充上述请求和理由,恳请二审法院在审判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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