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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亲属金额是否算涉案金额

吴* 广西-防城港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5.29 04:47:35 495人阅读

非吸亲属金额是否算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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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非吸案件中亲属金额是否算涉案金额,要先看吸收资金的范围。若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时,亲属也是其中一部分,且采用统一吸存模式、标准,该亲属金额计入涉案金额。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看重行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亲属身份不影响金额认定。
(二)若仅向亲属吸收资金,没向社会公开宣传,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因这种情况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一般不算涉案金额。
(三)最终确定亲属金额是否计入涉案金额,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看吸收亲属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25-05-29 08: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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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吸案件中亲属金额是否算涉案金额要依情况而定。若向亲属吸收资金属于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一部分,且遵循统一吸存模式和标准,此亲属金额应计入涉案金额,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注重行为的社会性与公开性,亲属关系不影响涉案金额认定。
2.若单纯向亲属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通常不计入涉案金额。
3.在司法实践里,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判断吸收亲属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要件,以此确定是否计入涉案金额。

解决措施与建议:相关人员要保留资金往来证据,司法机关应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准确界定是否属于涉案金额。

2025-05-29 08:1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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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吸案件中亲属金额是否算涉案金额需分情况判断,若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存时包含亲属且遵循统一模式,应计入;若单纯向亲属吸收未公开宣传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一般不计入。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调行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当向亲属吸收资金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存的一部分,遵循统一吸存模式和标准时,该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亲属金额应计入涉案金额。而单纯向亲属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这种行为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计入涉案金额。司法实践里,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吸收亲属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以确定是否计入。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29 06:4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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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向亲属吸收资金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行为的一部分,且遵循统一吸存模式与标准时,此亲属金额要计入涉案金额。这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注重行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亲属关系不能成为排除金额计入的理由。
(2)若只是单纯向亲属吸收资金,未进行社会公开宣传,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通常该亲属金额不计入涉案金额。
(3)在司法实践里,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判断吸收亲属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要件,以此确定是否计入涉案金额。

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复杂,亲属金额是否计入需准确判断。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9 05:5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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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亲属金额是否算涉案金额要分情况。若向亲属吸资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资的一部分,按统一模式、标准,那亲属金额算涉案金额,毕竟非吸重社会性与公开性,不以亲属关系排除。

2.要是单纯向亲属吸资,没公开宣传,资金用于家庭生活,有特定封闭性,一般不算涉案金额。司法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看是否符合非吸要件来确定。

2025-05-29 05:13:57 回复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非法发放贷款,出具凭证,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票据贴现、信托投资。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拆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包括向亲属集资的部分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非法发放贷款,出具凭证,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票据贴现、信托投资。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拆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包括向亲属集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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