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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什么是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

ask****419 重庆-璧山区 其他咨询 2025.05.24 21:52:39 311人阅读

想了解,什么是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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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生命权:这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生命延续,防止生命受到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涵盖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排除他人对生命的非法侵害,比如免受故意杀人、伤害等行为威胁。
2.?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身体组织完整性的维护权,禁止他人非法破坏身体完整性,像未经同意的肢体切除、强制纹身等行为均属侵犯身体权;还包括对身体组织部分的支配权,在不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前提下,自然人可对身体组织部分进行有限支配,如合法的器官捐献。
3.?健康权: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例如,环境污染导致身体疾病、长期恶意精神刺激造成心理创伤等,都可能侵犯健康权。
4.?姓名权与名称权:
-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姓名权包含命名权,即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权,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变更权,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与姓名权不同,名称权可以转让,企业等组织可依法转让其名称获取经济利益。
5.?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以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其他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未经他人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就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6.?名誉权: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例如,编造虚假事实诋毁他人声誉,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均侵犯名誉权。
7.?荣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已经获得或者可能获得的荣誉称号等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比如,因他人恶意举报,导致合法获得的荣誉称号被错误撤销,即侵犯荣誉权。
8.?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包括私人生活安宁权,如他人深夜持续打骚扰电话影响休息,侵犯此权利;私人信息秘密权,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病历、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构成侵权。
9.?个人信息权: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2025-05-24 22: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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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表现形式:1.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是最基础的人格权,比如不能被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伤害身体或损害健康。2. 姓名权和名称权: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法人也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3. 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4.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个人社会评价不受非法贬损,以及合法获得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5.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私生活安宁和不愿公开的信息受法律保护。6. 人身自由权:包括行动自由、婚姻自主等。这些权利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您的具体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照片、医疗记录等,然后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途径维权。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可以进一步沟通案情。

2025-05-24 22:0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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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核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若权利受侵害,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截图、公证,其次可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比如肖像被商用可要求停止使用并索赔,网络名誉侵权可要求删除内容并赔礼道歉。主张权利时需注意两年诉讼时效,涉及身体损害的赔偿请求需留存医疗凭证。

2025-05-24 21:53:56 回复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必须是真实的,新闻机构也是以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的。而这些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基本上都是以“新闻失实”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大都也是围绕“失实”而形成的,这是广大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新闻报道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1)事实不真实。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它通常表现为新闻作品主要内容不真实、采访不扎实造成失实、杜撰虚假新闻故意诽谤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评论失实。这主要反映在新闻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新闻评论中,其结论或评论的内容可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得出的结论却没有根据,是不真实的。如果结论或评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那么就会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减损的结果。(3)言词失实。这类侵权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真实的,但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而造成侵害名誉权。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非人的言词来形容他人,或当用特定的受到社会唾弃的身份词语来辱骂他人,还有案件报道中的术语及其定性错误,比如本应称“嫌犯”或“犯罪嫌疑人”却被误称为“罪犯”、“案犯”、“犯罪分子”等。(4)图片失实。这主要表现为图片使用不适当或张冠李戴配错了图片而造成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种因图片引发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往往是和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紧密相连的。以上就是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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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什么是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

    律师解析 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025.02.19 8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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