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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第二次的最终报价是否可以高于第一次的报价?,想了解:如果高于第一次报价,有无法律限制?
你好,说一下具体情况
通常竞争性谈判第二次最终报价不应高于第一次报价。法律虽未明确禁止二次报价高于首次报价,但这违背了竞争性谈判通过多轮报价竞争、降低采购成本的初衷。若二次报价高于首次,采购方有权拒绝该报价。解决方案是供应商应审慎评估成本和市场行情,在首次报价时合理定价,二次报价尽量降低价格以增强竞争力,避免报高价致报价无效。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流程一般情况可以有三次报价,一次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第二次报价是在谈判过程中专家组认为已经澄清了问题后的报价(此次报价一般会征求所有投标人的意见,报还是不报?),专家组对所有问题澄清后,并投标人对专家组提出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或承诺后,专家组要求所有投标人进行最后一次报价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公正期间应该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同时报价),谁成为中标候选人那要看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或该机构对公开招标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要求。如采用最低价法就是最低价中标,如是综合评分法专家打分后得分最高的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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