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只是招标方所发出的一个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你们公司参加投标,这在性质上属于要约,即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一旦受要约人做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及受此要约内容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之后你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又和招标方达成共识,把标准降低了,这在性质上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此时,约束你们双方的是这个新的合同,已经不是之前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一系列程序所成立的那个合同了。
2018-03-14 15:12:10 回复
应该这样诠释: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
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
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
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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