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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父亲公司出具欠条可以吗

刘* 湖南-张家界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5.01 13:52:10 412人阅读

儿子为父亲公司出具欠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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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能为父亲公司出具欠条,但有诸多因素要考虑。
若儿子获公司明确授权,出具欠条是代理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若未获授权,属无权代理,公司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儿子担责。
若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儿子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欠条对公司有效。
若儿子自愿加入债务,与公司一同担责。
出具欠条要基于真实债务关系,否则有法律风险。

2025-05-01 17: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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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可为父亲公司出具欠条,但要综合多方面考量。在有父亲公司明确授权时,出具欠条是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无授权以公司名义出具属无权代理,公司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儿子担责;若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儿子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欠条对公司有效;儿子自愿加入债务以自己名义出具,形成债务加入,儿子与公司共同担责。

为避免法律风险,一是在出具欠条前明确是否有公司授权,若有则保留好授权凭证;二是债权人在接收欠条时要核实儿子的代理权限;三是无论何种情况,出具欠条都要基于真实债务关系。

2025-05-01 16:1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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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儿子可以为父亲公司出具欠条,但要考虑是否有授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债务加入以及债务真实性等因素。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若儿子获父亲公司明确授权,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若未获授权却以公司名义出具,是无权代理,公司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儿子担责。当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儿子有代理权时,构成表见代理,欠条对公司有效。若儿子自愿以自己名义出具欠条,形成债务加入,需和公司一起对债务负责。需强调的是,出具欠条须基于真实债务关系,否则会面临法律风险。若在出具欠条等债务相关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01 14:4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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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儿子在获父亲公司明确授权时出具欠条,这是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债权人可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2)儿子无授权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属于无权代理。若公司追认,欠条有效;若不追认,儿子需承担责任,债权人就可能向儿子追讨债务。
(3)即便儿子未获授权,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此时欠条对公司仍有约束力。
(4)儿子自愿加入债务,以自己名义出具欠条,形成债务加入,儿子与公司共同对债务负责。

提醒:出具欠条要基于真实债务关系,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不同情况法律处理有别,建议咨询分析具体案情。

2025-05-01 14:0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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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子为父亲公司出具欠条前,要确认是否有公司的明确授权,有授权按代理行为处理,法律后果公司承担。
(二)若没有授权,不要轻易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若已出具,尽快让公司决定是否追认。
(三)债权人在接收儿子出具的欠条时,要考察儿子是否有代理权,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四)儿子若自愿加入债务以自己名义出具欠条,要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
(五)所有欠条的出具都必须基于真实的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025-05-01 13:54:24 回复

  死亡赔偿金可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一般为平均分配。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导读:80平方米的房屋售价1000元,您信吗?这事就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上万村。不过,房屋所有权人认为买卖协议是其子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儿子不仅意识不清,且无权处置该房屋。“我还是听村里人说,才知道我的房子被卖了,而且竟然还是被我儿子卖了,不过他根本没有权利处置这套房产,这是祖房。”王老太在法庭上要求认定卖房协议无效。对于千元售房一事,作为当事人的王老太儿子李老三也摸不着头脑。“我只能隐约记得李意让我在一张纸上签了字,但那张纸是折起来的,纸上究竟写着什么,我根本不知道。”李老三称,自己有嗜酒的毛病,这一点李意也知道,事发时,李意是在他醉酒状态下让他签订的卖房协议,应属无效。但是买房的李意却认为上述二人没有讲出实情。“千元购房的协议早在1992年就签订过,但因为搬家让我弄丢了,所以我让李老三后来补签了一份。”他称自1992年起自己便在此居住,邻居都知晓这事儿。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老三在醉酒状态下未经王老太同意,擅自将房屋以低价卖给李意,损害了王老太的合法权益,故李老三和李意签订的买卖协议应属无效。李意虽称早有卖房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存在,且其承认上述协议是在酒桌上签订。据此,认定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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