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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多少,要重新招标

王** 重庆-渝中区 工程招投标纠纷咨询 2025.04.30 09:26:34 404人阅读

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多少,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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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金额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达到多少必须重新招标。工程招标完成签合同后,履行中的变更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处理。若变更致项目性质、规模等重大变化,原招标项目失去意义,可能要重新招标。
2.当工程变更在必须招标范围内,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400万、重要设备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200万、勘察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100万时,应重新招标。
3.实际操作中,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规定判断是否重新招标。建议在工程变更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变更流程和责任;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当地政策要求;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保存,以备后续查验。

2025-04-30 12: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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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目前法律没有对工程变更金额达到多少必须重新招标作出明确规定。在工程招标完成签订合同后,合同履行中的变更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处理。
(2)若变更让项目性质、规模等有重大变化,致使原招标项目失去意义,就可能要重新招标。
(3)若工程变更在必须招标范围内,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400万、重要设备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200万、勘察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100万,需重新招标。
(4)实际操作时,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当地政策规定来判断是否重新招标。

提醒:工程变更是否重新招标情况复杂,不同项目和地区规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30 11: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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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仔细查看合同里关于变更的约定,按约定流程处理工程变更。
(二)判断变更是否使项目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若原招标项目失去意义,就考虑重新招标。
(三)明确工程变更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400万、重要设备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200万、勘察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100万,需重新招标。
(四)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规定,全面判断是否要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25-04-30 11:3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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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明确工程变更金额达多少要重新招标。招标完成签合同后,合同履行中的变更按约定和法律处理。

2.若变更让项目性质、规模等重大改变,原招标项目失去意义,可能要重新招标。

3.工程变更属必须招标范围,施工、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超400万、200万、100万时,应重新招标。具体要结合项目和当地政策判断。

2025-04-30 10:1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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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未明确工程变更金额达到多少须重新招标,变更按合同约定及法律处理,重大变化或达一定金额标准时可能需重新招标,具体结合项目和当地政策判断。
法律解析:
工程招标后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依合同和法律处理。若变更使项目性质、规模等有重大改变,原招标项目失去意义,就可能要重新招标。当工程变更属必须招标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400万、重要设备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200万、勘察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100万时,应重新招标。不过,实际操作里不能仅依据这些标准,还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政策规定来判断是否重新招标。如果对工程变更是否需重新招标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解答。

2025-04-30 09:53:59 回复

您的问题按照中国电力招标网的专家的操作经验做出以下回答:一、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您的问题按照中国电力招标网的专家的操作经验做出以下回答:一、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您的问题按照中国电力招标网的专家的操作经验做出以下回答:一、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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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0 40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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