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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冯** 山西-临汾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4.26 17:44:47 396人阅读

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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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关键。这说的是,行为人借助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就是对公共财物能进行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等,有很大权力。管理,是直接对公共财物进行保管、处理、使用等实际控制。经手就是因执行职务,对公共财物有领取、使用、支配等权力。

打个比方,单位财务主管擅自决定挪用公款去搞个人投资,这就是利用主管职务便利;仓库管理员偷偷把库存财物当成自己的,这是利用管理职务便利;采购人员采购时收回扣侵吞货款,就是利用经手职务便利。总之,利用职务便利得和行为人职务直接相关,靠这种便利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才构成贪污罪。所以啊,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贪污罪,就得看是不是利用了职务便利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点很重要,能帮我们准确认定贪污罪。

2025-04-26 23: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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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的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意味着行为人借助其在职务范畴内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来实施犯罪。主管,意味着对公共财物拥有调拨、安排、使用以及决定等权力;管理,指的是直接对公共财物进行保管、处理、使用等实际控制;经手,则是因执行职务而对公共财物具备领取、使用、支配等权力。

例如,单位财务主管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此乃利用主管职务之便;仓库管理员私自将库存财物据为己有,属于利用管理职务之便;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并侵吞货款,是利用经手职务之便。总而言之,利用职务便利必须与行为人职务存在直接关联,借助这种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才会构成贪污罪。只有准确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素,才能精准认定贪污罪,维护法律的公平与严肃,确保公共财物不受非法侵害,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运行。

2025-04-26 22:3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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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贪污罪的关键。它说的是行为人借助自己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主管,就是对公共财物能进行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等。管理,是直接对公共财物进行保管、处理、使用等实际控制。经手,是因执行职务对公共财物有领取、使用、支配等权力。

像单位财务主管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这就是利用主管职务便利;仓库管理员私自把库存财物占为己有,属于利用管理职务便利;采购人员采购时收受回扣侵吞货款,是利用经手职务便利。总之,利用职务便利得和行为人职务直接相关,通过这种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才构成贪污罪。

2025-04-26 21:5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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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判定贪污罪的关键要点。它是指行为人借助其在职务范畴内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主管,就是对公共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等权力。管理,是直接对公共财物进行保管、处理、使用等实际掌控。经手,是因执行职务而对公共财物有领取、使用、支配等权力。

例如,身为单位财务主管,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这便是利用主管职务便利;仓库管理员私自将库存财物占为己有,属于利用管理职务便利;采购人员在采购时收受回扣侵吞货款,是利用经手职务便利。总之,利用职务便利要与行为人职务直接相关,通过这种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才构成贪污罪。

2025-04-26 20:5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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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的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意味着行为人要借助其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对公共财物拥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等权力。管理,就是直接对公共财物进行保管、处理、使用等实际控制。经手,是因执行职务而对公共财物有领取、使用、支配等权力。

像单位财务主管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这便是利用主管职务便利。仓库管理员私自把库存财物据为己有,属于利用管理职务便利。采购人员在采购时收受回扣侵吞货款,是利用经手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必须与行为人职务有直接关联,通过这种便利去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才构成贪污罪。如果不是利用职务相关便利,而是通过其他途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就不构成贪污罪。比如行为人在工作之余偶然发现公共财物存放漏洞而窃取,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贪污行为。总之,准确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认定贪污罪的重要依据。

2025-04-26 19:08: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罪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等于只能直接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手或者使用的财务,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后报销差旅费,属于职务行为,但其使用假票据乘机骗取、冒领非本人经管的公款,也是行为。同样是公家公务人员,如果报销私人医药费,乘机涂改收据,骗取巨额公款,由于不是因公务报销,并未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手段各种各样,但主要是侵吞、盗窃和骗取公物占为己有。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就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而作出的解释。所谓“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的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比如国家的市长、县长、处长、科长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甚至下属单位公共财物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公共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权。比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具有管理本单位财务、直接掌管资金的权力。“经手”,是指行为人虽无决定对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共财物进行调拨、统筹、使用的权力,也不具有管理、处置公共财物的职权,但因为工作需要、公共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公共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有人认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具有,而“经手”公共财物的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也只是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言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依据,事实上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承包经营国有企业的人员,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对于自己承包的国有企业就具有调拨、统筹公共财物的权力,无疑属于“主管”公共财物;而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出纳也是“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谈不上“主管”和“管理”公共财物。所以,人为地限定“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适用的人员范围,可能会不当地限制罪成立的范围。

贿赂罪中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简单确定,当行为人直接经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时,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则的罪;当行为人本身无职权能够直接使用,而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则的罪。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现实中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的行为,在达到了规定数额或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往往构成的是罪。不过要是此时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的行为,则往往构成的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贪污两百万元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符合从轻处罚的,应判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因此贪污二十几万判几年这个问题依据上面飞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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