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参加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处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通知开会,若章程规定可强制股东出席就按章程办;若无此规定,表决时弃权股东股份计入总股份数,不影响其他股东正常表决,重大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不影响符合法定比例股东表决结果效力。但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法定要求无法召开或表决时,公司可再次通知开会。
建议有限责任公司完善章程,明确股东出席义务和相应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做好会议筹备,确保通知到位,提升股东参会积极性;若首次会议不达标,及时组织二次会议。
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若按规定程序通知股东开会,且公司章程规定可强制股东出席会议,按章程处理。若章程无此类规定,表决事项时,弃权股东股份计入总股份数,不影响其他股东正常表决。重大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
(2)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通知股东开会。股东不参加不影响符合法定比例股东表决结果的效力。但如果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法定要求无法召开或表决,公司可再次通知股东开会。
提醒:
股东应及时关注股东会通知,避免因疏忽错过会议。不同公司情况不同,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有限责任公司
若已依规通知股东开会,章程有强制出席规定的按章程办;无此规定时,表决事项中弃权股东股份计入总股份,不影响其他股东正常表决,重大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不影响符合法定比例股东表决结果效力。若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法定要求无法召开或表决,公司可再次通知股东开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程序通知开会后,若章程规定可强制股东出席,按章程处理;若未规定,表决时弃权股份计入总股份,不影响其他股东表决,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通知。股东不参加不影响符合法定比例的表决效力。若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要求,公司可再次通知开会。
结论:
股东不参加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按章程规定处理或正常表决,股份有限公司不影响符合法定比例的表决效力,不满足法定要求可再次通知开会。
法律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按规定程序通知股东开会,当公司章程有强制股东出席会议的规定时依章程执行;若无此规定,表决时弃权股东股份计入总股份数,不影响其他股东表决,重大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即可。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通常不影响符合法定比例股东表决结果的效力。但当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法定要求导致无法召开或表决时,公司可再次通知股东开会。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行使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途径,若对股东会相关规定及自身权益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股东未出席表决会议,视为弃权。投票权是股东的基本权益,可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态度。普通事项需超半数股东表决权通过,而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则要求赞同票超百分之七十五方为有效。
专业解答股东大会参会成员规定: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者召集并主持。设有董事会的有限公司,通常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替;若副董事长亦不能履行职责,则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位董事主持。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委任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需制作会议纪录,主持人及出席董事须签字,记录与股东名册、授权委托书一并妥善保管。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不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监事能不能参加股东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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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人持有公司多少股票都是属于公司的股东,都有权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人持有公司多少股票都是属于公司的股东,都有权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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