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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该怎样计算违约金

林* 上海-金山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4.21 11:53:44 362人阅读

逾期竣工该怎样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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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直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逾期竣工违约金,比如按每日一定金额或者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

(二)合同未约定的情况,损失赔偿额按照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计算,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发包方因逾期竣工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像额外增加的租赁费用、错过最佳销售期的损失等;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参照类似工程的通常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04-21 16: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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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分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况。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比如合同约定按每日一定金额或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这种方式明确清晰,双方应依约履行。
若合同未约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发包方因逾期竣工的实际损失确定,像额外增加的租赁费用、错过最佳销售期的损失等。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参照类似工程的通常标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明确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施工过程中做好工期记录和损失证据收集,以便在无约定时主张合理赔偿。
3.参考类似工程案件例子和市场标准,确保赔偿额度合理。

2025-04-21 16:0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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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有约定按约定算,没约定则按规定结合实际损失等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双方在合同里对逾期竣工违约金有明确约定时,就按照约定来计算,像按每日一定金额或者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要是合同未作约定,损失赔偿额要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不过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参照发包方因逾期竣工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例如额外增加的租赁费用、错过最佳销售期的损失等。若难以确定实际损失,也能参照类似工程的通常标准。如果在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4-21 14:2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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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计算:合同里明确约定了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就按约定来算。比如约定每日支付一定金额,或者按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

2.法定计算:合同没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要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包括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违约方签约时能预见的损失。一般参照发包方实际损失确定,像多花的租赁费用、错过销售期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参照类似工程标准。

2025-04-21 13:4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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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建筑工程中,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有约定和法定之分。当合同对逾期竣工违约金有明确约定时,遵循约定进行计算。比如明确按每日一定金额或者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来支付违约金,这种方式清晰明确,便于双方执行。
(2)要是合同未作约定,损失赔偿额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一般参照发包方因逾期竣工的实际损失确定,像额外增加的租赁费用、错过最佳销售期的损失等。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参考类似工程的通常标准。

提醒: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21 12:02:08 回复

解答如下,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解答如下,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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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2 12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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