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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集体土地往外出租可以吗

陈** 广西-玉林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4.20 10:00:12 439人阅读

村里集体土地往外出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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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要先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土地所有权人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无论哪种集体土地出租,都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若需改变用途,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能未经合法程序将农用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25-04-20 13: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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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集体土地可以向外出租,但需遵循相应规定。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同类型土地出租要求不同。
1.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出租,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土地所有权人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确定土地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集体土地出租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需按法定程序审批,未经合法程序,农用地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建议村集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土地出租,做好土地用途监管,保障集体土地合法合理使用。

2025-04-20 12:4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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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村里集体土地可以往外出租,但不同类型土地出租有不同规定,且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法律解析:
农村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对外出租,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土地所有权人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双方签书面合同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集体土地出租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合法程序,不能将农用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对集体土地出租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惑,或是遇到了此类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4-20 11:3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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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里集体土地可出租,集体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出租农用地搞农业生产,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土地所有权人通过招标等确定使用人,签书面合同,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4.集体土地出租不能改变用途,改变需办审批。不能擅自将农用地租作非农业建设。

2025-04-20 11:1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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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村里集体土地是可以往外出租的,但不同类型土地出租要求不同。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出租,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土地所有权人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集体土地出租有严格的用途限制,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若要改变用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合法程序将农用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提醒:
集体土地出租务必遵循法定程序和用途限制,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20 10:50: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3)不符合上述规定(《土地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风险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合法化操作的建议因此,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更应该谨慎应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种途径规避法律风险:1、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仅仅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从源头开始规范拿地方式,以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更为严重的经营损失。2、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最后,对于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出租遇到拆迁补偿给谁,应该遵守ormtio/ewsdetil/3819的指导意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租赁集体土地需要政府审批。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二)集体土地租赁;(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四、行批条件1.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7.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租赁的相关规定。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1份;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份;5.涉及企业改革中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处置原有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7份;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各7份;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整幅复印件7份;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6份,红线图草图1份(市国土局一楼信息中心或广西体育中心C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信息中心03岗位受理);9.涉及农转用的,需提交农转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10.涉及征地拆迁的,需提交征地结算相关材料,原件1份;11.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6日(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配号、地籍调查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八、行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根据《规范集体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22号)第3条:集体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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