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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预售房财产如何分割

刘** 陕西-汉中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4.15 07:27:40 395人阅读

离婚后预售房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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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购预售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房屋归首付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获房方要补偿另一方。这体现了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保护,也兼顾了婚后共同投入的权益。
(2)婚后购买的预售房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这是为了保障弱势方权益。
(3)预售房未取得产权登记,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归属,而是先判一方使用,取得产权后可再起诉分割,避免因产权不确定导致判决执行难题。

提醒:
离婚分割预售房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

2025-04-15 14: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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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保留好还贷记录等证据,确定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以便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二)婚后购买的预售房,双方先友好协商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积极向法院提供利于自己的财产情况等证据,争取按照顾原则分割。
(三)预售房未取得产权登记时,可收集房屋使用相关证据,争取法院判决由自己使用,取得产权后及时起诉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04-15 13:2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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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房子归首付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获房方补偿另一方。

2.婚后买的预售房通常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

3.预售房未取得产权,法院一般不直接判归属,先判一方使用,取得产权后可再起诉分割。

2025-04-15 11:4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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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预售房分割依情况而定,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房屋归首付方,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另一方;婚后购买通常属共同财产,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未取得产权登记,法院一般判一方使用,取得产权后可另行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预售房,因其首付由一方婚前完成,所以房屋归首付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付出,获得房屋一方需补偿另一方。婚后购买的预售房,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性质,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并照顾相关方权益判决。若预售房未取得产权登记,因产权不明晰,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归属,先判一方使用,待产权确定后再分割。若大家在离婚预售房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15 10:4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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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预售房分割要依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预售房,归首付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获得房屋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2.婚后购买的预售房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无果,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3.当预售房未取得产权登记,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归属,而是判一方使用,取得产权后,任一方可另行起诉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在处理离婚预售房分割时,可先自行协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若协商不成,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好购房合同、还贷记录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15 09:19:46 回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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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0 20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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