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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其状态称为什么啊?

魏** 河南-鹤壁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3.12 19:30:19 3298人阅读

你好,这两天我朋友跟我说他在打官司,所以就想问问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其状态称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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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是一种违约行为。本法对这种行为只是规定了合同效力的中止,至于保险合同是否能恢复效力,还需要合同双方协商。因此,本条规定合同效力恢复的条件之一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恢复合同效力达成协议后,投保人还必须要补交保险费,这是投保人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实际表现。如果投保人不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不能恢复效力。本条关于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对投保人与保险人都有好处。

2018-03-12 19:4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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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本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因此本法前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其状态称为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合同效力暂时中止,待满足一定条件后,合同效力恢复。本条就是对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

2018-03-12 19:3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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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仅仅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不包括在“有效”场合下的各种“比较级”。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认定保险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的“效力”,就是用“有效”和“无效”来加以界定的。当一种合同被界定为“有效”,该合同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会成立,相反,被界定为“无效”则不成立。

2020-12-01 21:5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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