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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有地域管辖吗

梁** 福建-漳州 仲裁咨询 2025.04.04 09:01:40 496人阅读

商事仲裁有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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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明确约定,避免约定不明导致后面纠纷。
(二)若发现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
(三)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专业能力强的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025-04-04 14: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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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仲裁有管辖规则,和诉讼管辖不一样。它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要在合同里订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协议,明确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符合法律要求,仲裁机构就受理。

2.若仲裁协议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仲裁委,当事人可补充协议;无法达成的,协议无效。

3.仲裁一裁终局,选定仲裁机构后有排他管辖权,法院一般不受理。所以约定仲裁条款时,要明确仲裁机构。

2025-04-04 13:1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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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事仲裁遵循意思自治,需在合同中订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协议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委,约定不明可补充,无法补充则协议无效,且仲裁一裁终局,选好仲裁机构后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约定仲裁条款要明确仲裁机构。
法律解析:
商事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不同,它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协议,明确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只要约定合法,仲裁机构就会受理。若对仲裁委约定不明,可先尝试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就会无效。并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选定仲裁机构后,该机构有排他管辖权,法院通常不再插手。这就提醒大家,在约定仲裁条款时一定要清晰确定仲裁机构,避免后面产生麻烦。如果大家在商事仲裁约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04 12: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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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不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需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明确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符合法律要求仲裁机构才受理。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可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则协议无效。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选定仲裁机构后其有排他管辖权,法院一般不再受理。
3.建议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务必清晰明确仲裁机构,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进而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若对仲裁条款拟定不确定,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04-04 12:4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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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事仲裁管辖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要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明确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符合法律要求时仲裁机构会受理案件。
(2)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当事人可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选定仲裁机构后其有排他管辖权,法院一般不再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应清晰明确仲裁机构。

提醒:
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务必明确仲裁机构,避免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4 10:58:55 回复

?法律知识?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来源:张颖刘昊鹏2016-07-0415:36:43阅读数:近期,因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不断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逾期支付房款或银行按揭款的情况频发,由此而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主的不动产纠纷数量急剧增加。此类纠纷是否应按传统理解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呢?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近年来,对于究竟什么是不动产纠纷还缺乏明确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将不动产纠纷区分为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两类纠纷因性质不同,在管辖方面也应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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